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高质量建设长江中上游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宜昌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科技项目及人才储备体系
(一)健全科创项目梯次储备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方向,建立市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储备库,纳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荐其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转化一批”的梯次推进、动态调整格局。
(二)建立科技人才储备库。遴选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创新等领域具备潜力的科技人才入库管理,推荐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科技人才项目和荣誉表彰,营造“储备—培育—成长”的人才发展生态。
(三)加大科技奖励支持力度。对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进行及时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强化科创空间与土地要素供给保障
(四)推行差异化工业用地供应机制。支持企业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建设研发总部、创新平台、企业孵化等项目,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多元化供地方式,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将研发活动向宜昌科创中心集聚,对购地自建的入驻企业,综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估价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五)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允许适度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经批准,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租赁用房,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由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另行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并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刚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产业园区利用既有工业厂房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割销售。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核定容积率不低于1.5的,经批准可对已竣工验收的孵化用房进行分割销售(配套的行政办公、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除外),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销售的孵化用房一般应为多层厂房(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以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销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最小分割销售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受让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将其用于符合产业定位的发展项目。
三、构建全链条创新平台与关键技术攻关体系
(七)推动科技资源共享。依托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建设开放科研设备、技术服务和人才资源的“共享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项目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服务。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年度服务企业家次、促成成果转化项数、对外服务成效等指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八)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方式。健全“揭榜挂帅”“业主制”“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完善关键节点考核与阶段性退出机制。对在宜昌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10%的标准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方式,聚焦产业核心技术难题开展研发攻关,按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30%的标准给予前资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九)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企业,按照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企业销售收入)连续3年超过3%且逐年增长的企业补助总额可提高至50万元。定期对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知识产权产出、成果转化率、孵化企业数量等量化指标,对创新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强化科技创新服务支撑。对企业购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按实际技术服务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研发投入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一)壮大技术转移服务队伍。依托三峡科技大市场建设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建立技术经理人持证上岗和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促成技术交易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及满意度等可量化指标,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开展年度服务综合绩效评价,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行补助。完善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办法和保障机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对在城区服务的科技特派员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年的补助。
四、深化科技金融赋能
(十二)扩大科创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创新积分指标体系,系统评估企业研发活动密度、知识产权质量、技术合同成交、人才密度等情况,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将积分结果作为独立授信参考,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投资高积分企业,通过推出“创新积分贷”等专属信用贷款产品,实现以信换贷、快速放款。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损失,财政给予最高80%的风险补偿,单个企业信贷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十三)加强科技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担保机构联合银行推出“科技创新担保贷”专项产品,建立以企业研发投入、创新能力、信用状况为参考指标的评价体系,弱化对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传统财务指标的考核。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反担保门槛,降低年化担保费率至0.5%以内,同时鼓励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实行“见贷即担”,并按照担保金额年化0.5%的标准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费补贴。
(十四)试点科技成果转化“先拨后股”模式。探索开展“先拨后股”项目试点,以项目经费形式拨付启动资金,当项目达到约定技术里程碑,经评估评审后将拨付的资金转为公司股权,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股权退出后,资金回流形成“投资—运营—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开放场景应用与市场机会
(十五)建立场景创新供需对接机制。依托“宜昌科技创新Mall”线上平台,动态发布场景应用清单与技术供给清单,围绕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绿色船舶、合成生物等产业新赛道,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构建“母基金+专项子基金”体系,联合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市场化子基金,采取“先导验证+股权投资”模式,对揭榜场景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并纳入推广应用范围。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对纳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开展先行试用。
六、加强人才要素保障与体制机制改革
(十六)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综合支持。对全职引进的带重大科技成果的院士、带颠覆性前沿技术的顶尖专家及工业应用型领军人才,在科研条件、团队建设、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设立“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每年培育不少于40个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并择优遴选15个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支持孵化载体建设OPC(一人公司)专属社区,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和资源共享服务。对入驻宜昌科创中心的团队,引进5名及以上F类及以上人才(不含大专毕业生)的,按照2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团队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十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在宜高校院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全过程参与成果转化,引导高校院所将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先实施、后付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八)强化科技安全保障。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健全科技安全风险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科技安全贯穿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安全治理与伦理审查,提高关键环节和设施安全防护能力。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在政府采购领域,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评审价格优待政策,鼓励企业采购、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与配套装备,规避核心设备、技术受控风险。
上述措施按照“总量控制、绩效优先、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宜昌城区由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级负担。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政策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支持方向、对象和标准,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实施细则与申报指南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