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政函〔2019〕236号)精神,我办制定了《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贵审改〔2019〕8号)《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贵审改〔2021〕9号)文件作废。

贵港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力推进并联审批举措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压缩审批时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政函〔2019〕23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适用本细则。特殊工程(如国家安全、地下空间开发、超限高层、文物保护、大型发电配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功能类工程)和重大工程(如交通、水利、能源、新质生产力等领域战略性国家重大工程或地方重大工程)以及其他特定限制类项目(环境生态保护、历史遗留问题等)的审批管理不纳入本细则范围。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优化其审批流程。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同一审批阶段,一次性办理两个及以上审批事项的审批模式。该模式遵循“一次申报、一窗受理、并行协同、同步审批”原则,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负责收件、流转及结果回复,各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程序、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联审批,合理确定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事项。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应全部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第五条 并联审批采取分阶段并联办理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核心审批阶段。各阶段内部实行“事项并联、同步推进”机制,各阶段之间实行“串联衔接、限时流转”机制,通过“阶段内并联、阶段间串联”的组合模式,最大限度压缩整体审批时限。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行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原则上,立项用地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牵头。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牵头。作为阶段主责单位,负责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程。

(二)统一受理。通过“一窗受理”模式对本阶段申请材料进行统一接收、流转、送达,并录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三)流程协调‌。推动多部门并行审批,协调解决部门间意见分歧,组织会商会审或联审会议,破解审批堵点。

(四)时限管控‌。监督各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对超期风险进行预警和督办。

(五)优化服务‌。提供帮办代办、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第七条 并联审批协办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国家安全等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网等市政公共服务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协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各阶段的审批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审批信息‌。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涉及的审批事项清单、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及最新政策变动,确保信息统一、标准一致。

(二)限时完成审批‌。在办件承诺时限内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受理、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以及审批决定。

(三)参与联合审查‌。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审会议、会商会审或联合踏勘,对审批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协助解决技术性问题。

(四)共享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审批文书、电子证照等结果,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认共享,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五)协同解决问题‌。在审批过程中如遇交叉事项或意见不一致,主动与牵头部门沟通协调;涉及多部门争议时,配合牵头部门提请上级统筹解决。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阶段划分及部门职责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协办部门: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国家安全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办理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同时可能涉及节能审查、压覆矿床审批、水资源论证、文物保护勘探、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使用林地审批‌等专项审查事项。(办理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涵盖的所有审批事项为准)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协办部门: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办理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同时可能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文物保护许可、河道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批等专项审查事项。(办理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涵盖的所有审批事项为准)

(三)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协办部门: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水、电、气、网等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

办理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施工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同时可能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取水许可(江河湖泊)、临时占用林地、市政设施类审批(挖掘占用道路)、涉及城市绿地和树木审批等开工前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以及必要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接入等市政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许可阶段涵盖的所有审批事项为准)

(四)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协办部门: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水、电、气、网等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

办理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必要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验收等市政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竣工验收阶段涵盖的所有审批事项为准)

第九条 并联审批申请。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在不突破法定审批前置逻辑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进展,分阶段自主选择并联审批事项组合;同时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保留分项单独办理的选择权。

第十条 一窗收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次性完整告知。申请人仅需在综合服务窗口填写一张统一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应通过共享机制获取所需材料,严禁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报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统一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并联审批申请后,应即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需依据法定程序对申请材料、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并通过该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各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须在公开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全部审批工作,并同步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线上业务。同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跟踪监督各审批部门的审批进展情况,在审批逾期前及时提醒审批部门按时完成审批工作。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审批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直接作为后续审批依据,无需申请人另行协调获取。

第十三条 联合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以并联审批为核心模式,联合审批为补充机制。针对并联审批中涉及部门多、跨领域协调难度大的复杂事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通过专题会议集中研讨的方式实施联合审批,打破部门壁垒,推动疑难事项高效办结。

第十四条 一窗出件。各审批部门完成审批业务后,须第一时间将加盖公章的审批结果(含电子证照)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确保审批数据实时同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在确认所有审批环节办结后,立即完成统一办结归档,并通过短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消息推送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到窗口现场领取或通过邮政寄递、电子证照下载等方式获取全部审批结果。

第六章 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时限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项目类别分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51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工程类)51个工作日,政府投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44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3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工业项目3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5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25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27个工作日。(实际项目类别、办理时限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的最新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内容由贵港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解释。对于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贵港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