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醒敦促函》(晋市竞争联反垄断〔2026〕35号)意见,我单位已对《晋城市2026年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原文件已从官网撤下。

特此公示。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8月30日

附件:问题修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