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关于共建共享“菏泽优品”推动我市质量发展和品牌提升的意见》(菏市监〔2026)18号)中附件1《“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1.将第五条(一)“菏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品牌主体,并且连续稳定运营”修改为“在菏泽市内连续稳定运营的市场主体”;2.将第五条(三)“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情况(对公益性单位亏损情况不做限制性要求)”修改为“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情况(对公益性单位亏损情况不做限制性要求),成立不足3年的市场主体,按实际存续经营年限评价,无长期持续亏损、经营异常情况即可”;3.将第六条(四)“区域内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国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修改为“区域内主导产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质量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主导产品综合性能或关键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文件同步生效。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