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2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机制,推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以及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阜阳城市规划区内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工业厂房、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独立项目为单位(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三)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四、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2.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需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中的住宅更新项目);
4.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5.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人防工程的地下部分;
6.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
(二)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减免。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气、供水、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私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八、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九、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按照此政策执行。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于2026年12月31日前制定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办〔2009〕73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FG-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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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 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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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