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关于促进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行动方案》,构建“质押融资+保险保障+证券化”一体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体系,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金融的普及度和普惠面,助力科创企业融资增效赋能,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扶持内容、标准和条件、组织实施、附则,共四章十四条。

(一)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制定目的(第一条)、扶持对象(第二条)和概念介绍(第三条至第五条)。

(二)第二章扶持内容、标准和条件

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中各扶持类型的具体内容、条件、扶持方式和金额。本章分为三节,对应《实施办法》设置的3个扶持类别,分别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第一节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三个支持方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成本费用补贴(第七条)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第八条);同时明确了对扶持次数的认定(第九条)。第二节为知识产权保险,明确了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扶持内容、条件、方式及金额(第十条)。第三节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明确了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扶持内容、条件、方式及金额(第十一条)。

(三)第三章组织实施

主要明确了扶持资金组织实施的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项目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五个部分,并对每个流程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第十二条)。

(四)第四章附则

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第十三条)和实施日期,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