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统计、行政审批部门,各区(市)税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区(市)电力公司:
现将《青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2026年9月4日
青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规范市重点项目服务管理,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发挥市重点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体量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准备类项目。
(一)建设类项目是指当年新开工建设和续建的项目。
(二)准备类项目是指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筹备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的前期、储备、谋划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所属领域分为重点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壮大的稳增长促发展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和电力、算力、通信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公共服务、健康养老等民生和社会事业改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不受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一年一申报,上年度市重点项目如需结转,应按照本年度要求重新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当年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申报条件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正式文件。
(二)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背景、拟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产品情况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情况、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性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各功能区项目向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跨区(市)项目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符合条件且跨区(市)的项目,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自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组织初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统筹研判,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定期调度。市发展改革委依托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定期对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建设情况跟踪调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定期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项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填报,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问题分级协调办理。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发现、梳理项目遇到的困难问题,确认后交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办理。属于区(市)事权的原则上由区(市)办理;属于市级事权或者跨区(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动有关区(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级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中期进行评估调整。
(一)符合市重点项目认定条件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增补入市重点项目。
(二)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准备类项目,调整为建设类项目。
(三)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计划推进的建设类项目,视评估情况调整为准备类项目或退出市重点项目。
(四)因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停止实施或暂时无法实施的准备类项目,退出市重点项目。
(五)其他符合调整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保障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供给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予以落实。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有关要求,保障市重点项目。市级每年统筹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市重点项目中的急需用地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申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深化政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和支持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鼓励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租购青岛市人才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青年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市重点项目单位员工可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
第十七条 强化重点项目用工保障,为项目单位提供岗位发布、校企对接、专场招聘等服务。用足用好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帮助项目单位降低用工成本。
第十八条 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优化市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流程。依托行政审批服务系统重大项目“金牌团队”运行机制,推行“陪伴式、全链条、增值化”服务模式,采取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现场办公、部门会商等方式,为重点项目提供从立项到投产精准服务,一站式办理开工及配套接入等关联事项,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十九条 加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规划和设立力度,在已开展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的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可依法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智慧应用系统,加强项目准入前期服务指引,做好建设项目与分区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项目依法依规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简化管理。
第二十条 对涉及用海的市重点项目,符合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新建基建用地,在建期间无经营收入的,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支持市重点项目参与全市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建设,依法依规落实投资、采购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工程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临时通行证,做好交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 供电保障部门主动对接市重点项目企业用电需求,强化政电规划衔接,前移项目服务起点,适度超前开展符合政策条件的重点园区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实施“电力延伸入园”,实现企业“入驻即接电”。
第二十五条 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市重点项目充分保障。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市重点项目总体工作,负责项目遴选论证、动态调整、调度分析、问题协调、督导服务,负责发布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委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服务和保障市重点项目要素需求。市统计部门负责项目纳统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重点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项目有关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市重点项目组织申报、信息报送、管理服务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中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的,终止其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7日。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