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我局牵头起草了《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意见。链接网址: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gxnnnyk@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财政局农业科(南宁市东葛路129号,信封注明“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邮编:530022。
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附件:1.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1日
附件1:
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26〕4号)及南宁市党委政府关于常态化帮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我市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本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南宁市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发展农产品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带动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支持用于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及风险补偿金。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通过县域内稳岗补贴等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林场)内户外和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防洪、灌溉、排涝等必要的小型公益性田间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聚集村组的公共厕所建设、公共基础照明等其他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维修予以适当支持。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
(五)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第四条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南宁市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南宁市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县(市、区)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对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市本级帮扶资金下达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市本级提前下达资金的,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市本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按程序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将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县(市、区)落实资金分配方案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受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综合考虑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各县(市、区),强化县(市、区)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常态化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多资金渠道投入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帮扶资金的建设内容及投入金额。
对当年拟申请帮扶资金额度较大的产业发展单体项目,由自治区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市级组织开展其他较大规模投资项目入库前的提级综合论证,投资标准限额由市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七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各县(市、区)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各县(市、区)应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须按政策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确权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市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各县(市、区)统筹不超过5%的市级帮扶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凡属市级帮扶资金安排的项目(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项目业主单位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或重点帮扶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项目业主单位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监督指导工作。凡属帮扶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须组织项目验收。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凡属市级帮扶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切实防范资金管理和使用风险。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七条 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下达的帮扶资金,按中央、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农〔2023〕164号)同时废止。
开发式帮扶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 序号 | 任务方向 | 基础性因素 | 政策性因素 |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
|---|---|---|---|---|
| 1 | 开发式帮扶 |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受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就业等,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以及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 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各县(市、区)奖励、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
附件2:
《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十四五”时期,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五”时期,帮扶工作进入常态化帮扶阶段,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并保持中央、省、市三级投入规模稳定。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6〕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起草。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共设六章28条。
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定义、资金来源、支持范围。
第二章为资金用途。明确了市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负面清单。
第三章为资金分配和管理。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各级各部门职责、资金分配时限等。
第四章为项目管理。明确了项目入库、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要求,形成资产确权、后续管护等要求。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市县财政投入要求、《办法》解释部门、执行时间、过渡期资金管理办法废止情况。
(二)较自治区文件修改内容。在对标《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26〕4号)文件基础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调整完善:
1.优化资金支持范围和测算指标。中央帮扶资金支持5个任务方向,自治区帮扶资金支持开发式帮扶任务和少数民族发展任务2个任务方向,我市本级帮扶资金主要支持开发式帮扶任务方向,相关内容在第二条予以明确,并在第三条综合表述了市本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范围。同步将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调整为《开发式帮扶任务具体测算指标》,对对应内容一并修订。
2.对受灾地区给予帮扶倾斜。结合台风“美莎克”给我市造成的灾害损失,为防止因灾返贫致贫情况发生,在《办法》第十一条增加“受灾地区”的表述,将帮扶资金向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倾斜。同步对附件《开发式帮扶任务具体测算指标》相关内容作出调整。
3.设置市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参照中央、自治区帮扶资金办法,允许各县(市、区)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市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4.设置市级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补助经费。参照自治区帮扶资金办法,允许各县(市、区)统筹不超过5%的市级帮扶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5.设置文件有效期限。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的要求,《办法》相较于自治区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七条设置明确有效期5年的表述。
三、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
2026年7月,我局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在中央、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草拟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初稿)。8月21日印发《关于对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南财农〔2026〕107号),9月8日印发《关于征求南宁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函》(南财农〔2026〕116号),面向各县(市、区)财政局(收集汇总同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宗、林业部门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赴青秀区、马山县开展调研,了解过渡期各地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收集基层对常态化帮扶期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建议,为制定完善本办法夯实实践基础。我局结合书面及调研收集到的基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办法出台程序
本办法由我局牵头起草,待审议通过后,由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