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田建设投入分级负担机制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通知》(赣财农〔2023〕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22〕1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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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月 日
附件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田建设投入分级负担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通知》(赣财农〔2023〕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层面统筹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含新建和改造提升,下同)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国债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粮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益补偿资金、建后管护奖补资金、耕地质量提升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组织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产粮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益补偿资金分配,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除产粮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益补偿以外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库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监控、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库建立、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省级对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实行差异化投入。各市、县(区)财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按照省定标准及时足额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粮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益补偿、建后管护奖补、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耕地质量提升等工作,以及统筹用于实施山塘、陂坝、渠道、护坡等小型水源工程及渠系工程整治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以及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内容。项目县应贯彻厉行节约的要求,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据实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支出。在中央资金列支部分,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中央资金列支后不足的部分,可以在省级资金中按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5%据实列支。市县资金列支比例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财政投入10%,可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产粮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益补偿支出。可用于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建后管护等支出。
(三)建后管护奖补支出。用于各县(市、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包括: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等支出。各地可在省级及以下财政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比例提取管护经费。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用于通过竞争性立项方式择优确定的农业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提升、酸化治理、红壤改良等项目,打造示范样板、开展田间试验与效果评价、实施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集成健康土壤培育技术等支出。
(五)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支出。包括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支出。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根据财政困难程度、绩效结果、审计和有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进行调节。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各项目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占85%、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占5%、上一年度市级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占10%。适当切块安排资金,用于承担产粮大县应承担资金。
(二)产粮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益补偿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各县当年粮食产量占25%、粮食种植面积占25%、2023年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债券每年应付利息和对应年度本级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不含债券)折算利息占50%。
(三)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省级奖补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基础因素占比30%,其中2017年以来已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占20%、上一年度粮食产量占10%;任务因素占比70%,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经费投入情况占40%、硬化沟渠长度占10%、道路长度占10%、提灌站数量占10%。
(四)耕地质量提升通过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基础因素(项目县耕地面积)占30%;政策任务因素(项目县均以1.1万亩为基数)占70%,确定每个项目县的省级资金分配金额,并按亩均不超过250元补助标准,确定每个县具体项目任务。
(五)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支出通过项目法分配。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支出根据《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项目支出标准》和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进行测算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支出按照每年需开展鉴定的补充耕地面积确定。
第八条 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原则上每年测算更新一次;绩效结果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审计和有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各类审计、巡视、财政监督、核查、检查等发现问题金额确定,按一定比例扣减设区市相应任务和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当年资金预算。
按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中央补助资金予以配套的省级财政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并在国家正式下达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3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至县(市、区)。
逾期20日未下达的(含提前下达),省财政厅可按因素法先行下达,之后再予以清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项目储备,坚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原则,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先储备,后立项实施,项目储备规模适当,能随时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拨付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时,应通过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子账户拨付,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我省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规范财政评审,加快项目决算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及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对超过规定结转年限的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盘活,盘活资金仍需优先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等需求。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规范绩效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农业农村厅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核实资金支出内容及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自觉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违规审减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实施期满后,如需延续实施,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评估后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22〕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