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高科技硬核企业,支撑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根据《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服务高新区和高等院校“双高协同”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辖市(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促局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在常州市内注册并实际运营满1年。
(二)具有稳定且相对集中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对于新业态类型的孵化器(具体说明见下文),面积可放宽至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有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技术转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1家以上在孵企业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七)上年度有1家以上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属于以下新业态类型的孵化器可优先认定:
1.由上市企业、领军企业、新锐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或专业投资机构等牵头建设,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构建跨主体、跨领域、链式协同的产业科技创新孵化生态;
2.围绕服务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与高新区产业需求精准对接,构建“学科+产业”“科研+孵化”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全链条服务生态,支撑“双高协同”创新发展;
3.围绕“人工智能+”行动实施及OPC创业社区建设,依托区域算力平台、共享开源平台、新型数据中心、高价值应用场景等新型基础设施,为OPC及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模型、算力、数据、场景等要素支撑及配套服务。
第八条 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评,依自愿、属地原则向所在辖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辖市(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辖市(区)科技局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遴选论证和实地抽查,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辖市(区)科技局报告,辖市(区)科技局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C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组织孵化器参加市科技局相关数据填报,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常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常科发〔2019〕82号)、《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常科发〔2019〕1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