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中试服务健康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中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推广,组织推进落实。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中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试平台知识产权服务,维护创新主体权益,防范化解中试服务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滨海新区信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结合天津市中试服务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试服务及概念验证服务。
本指引所称中试服务,是指将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放大验证、工艺优化和工程化开发,使其具备产业化条件的技术服务活动。
本指引所称概念验证服务,是指对实验室阶段的研究成果进行技术可行性与商业化潜力评估,通过原型开发、小规模试验等方式验证其转化价值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中试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约定优先。中试服务合同应将知识产权条款作为必要组成部分,平台与委托方应在合作启动前就权属、保密、数据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达成明确书面约定,不在无约定状态下启动合作。
(二)分级管理。对改进成果、数据使用、保密信息、现场参与等事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分微小修改与实质性改进,可披露、需保密及禁止使用的不同层级,避免以单一标准处理不同情形。
(三)全周期覆盖。知识产权保护应覆盖合作前的来源审查、合作中的过程管理、合作终止后的善后义务全周期,每个阶段均设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条中试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日常运营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必要的人才、经费和制度保障。鼓励平台参照《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等标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平台与关联单位协同开展中试服务的,应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各方的投入认定、权利比例、发明人排序、纠纷裁决机制及各阶段技术产出的界定规则进行规定。
第五条鼓励中试平台与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技术验证成功后的推广合作安排,发挥平台连接研发与产业的渠道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化。
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属与成果分配
第六条中试平台与委托方可以在合作启动前,以书面形式相互提交背景知识产权清单,逐项列明各方带入中试项目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权利状态和使用范围限制。
委托方应声明并保证其交付的技术资料来源合法、有权使用且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中试服务合同应当约定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并对一方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范围进行明确。
第七条中试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中试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方式,对完成方的认定依据、共同完成的判断标准及双方贡献的记录确认机制进行明确。
第八条中试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改进成果的分级标准和权属规则,对微小修改与实质性改进的区分、各级成果的权属确定原则、分级确认的协商机制,以及合同终止后后续改进的权属安排进行明确。
第九条委托方技术通过中试平台实现产业化的,中试服务合同可以就产业化阶段的许可协商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做出约定,对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及收益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
第十条中试服务合同可以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做出约定,至少涵盖以下事项:
(一)各方独立实施的权利及条件。
(二)许可第三方实施的程序及收益分配比例。
(三)共有份额转让的程序及优先受让权。
(四)专利申请与维持的主体安排及费用分摊。
第三章保密与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中试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及届满后的处理方式,并约定,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工艺技术诀窍,除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服务委托方竞争对手。
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方可实行分级披露,协商一致可仅提供中试验证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平台同时承接多个委托方项目时,应建立项目信息隔离制度,防止不同委托方的技术信息交叉污染。隔离措施包括:
(一)管理隔离。同一场地同时实施多个项目的,应通过资料分开保管、人员分区作业、信息系统权限控制等方式实现有效隔离。
(二)人员隔离。同一技术人员同时服务多家委托方的,应分别签署针对每个项目的单独保密承诺。
(三)物理隔离。不同项目在不同场地实施,或同一场地不同时段实施,人员不重叠。
平台应在合作前告知委托方平台同时运行的项目情况,委托方有权了解平台的多项目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中试服务合同应当对项目数据的归属、平台使用项目数据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约定,明确平台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项目数据。平台将项目数据用于技术优化、算法模型训练、AI模型训练或其他人工智能相关用途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明确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项目数据应约定保留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合同终止或委托方撤回同意的,平台应当停止相关使用,并按约定删除、销毁或交还数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平台与委托方应共同决定技术成果的保护路径,平台应向委托方说明申请专利和以技术秘密保护两种路径的适用条件和利弊。约定以技术秘密保护的,中试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禁止反向工程的中试产出物范围。
第四章合作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方人员参与中试现场的模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下列方式之一:
(一)仅观察。可进入指定观察区域,不得接触设备、物料和操作界面。
(二)参与操作。在平台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指定环节的操作。
(三)不参与现场。全部操作由平台完成,委托方仅接收阶段性报告。
中试服务合同应对委托方人员的现场行为规范做出约定,包括保密义务、活动区域限制和信息记录限制。平台应根据自身保密条件与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参与模式,并在合同中说明选择依据。
第十六条平台应与员工书面约定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的归属,明确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技术成果归平台所有。仅有保密协议而无职务成果归属约定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平台应将核心工艺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掌握多客户信息的技术管理人员纳入竞业限制管理,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范围应明确具体,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中试服务合同可以就合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做出约定,包括发现风险时的处理程序和中止履行的条件。
第十八条中试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履约检查权,明确检查范围、频率、程序和费用承担。检查范围包括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是否超越约定范围、多项目隔离措施是否有效运行、保密信息的存储和使用是否符合约定、项目数据的使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合同可以就履约检查的启动条件和行使程序做出约定,包括常规检查的频率、临时检查的触发条件、检查执行的提前通知期限和检查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五章责任、退出与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中试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因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引发侵权、因平台行为引发侵权及双方共同原因导致侵权等情形的责任分担进行明确。
第二十条中试服务合同应当将终止与退出条款作为必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终止后的项目结算与成果移交程序、保密信息载体的处理等善后义务,以及终止后各条款的效力延续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中试服务活动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协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调解。协商不成的,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行政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专利侵权纠纷申请行政裁决,或就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侵权纠纷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五)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列条款不构成完整的中试服务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当事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补充相关约定。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天津市中试平台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 中试服务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示范
本附件提供中试服务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示范文本,供平台与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各条款对应本指引正文相关条文,当事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用和调整。
一、权属与成果分配
条款1:背景知识产权清单(对应指引第六条)
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以附件形式提交《背景知识产权清单》,逐项列明委托方带入本项目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工艺配方、实验数据、软件著作权),并注明每项成果的权利归属、权利状态以及平台的使用范围限制。
平台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以附件形式提交《平台背景技术声明》,逐项列明平台在本项目启动前已独立拥有的、拟用于本项目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状态。
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方有权按中试验证的实际需要,分批、分级向平台交付技术信息,具体分级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确认各自的背景知识产权归属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转移或共有。一方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仅限于本项目目的,不得用于服务第三方或自身其他项目。
使用说明:清单应具体到可识别程度,委托方现有技术、平台自有技术等概括性描述不构成有效清单。清单内容的真实性由提交方负责。
条款2:中试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认定(对应指引第七条)
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中试成果知识产权,按以下方式确定归属:
(一)由一方单独完成的,归该方所有。完成方的认定依据为:研发记录、实验日志、设备使用登记等技术文档中记载的实际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
(二)由双方共同完成的,为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完成的认定需同时满足:(1)双方人员均参与了创造性贡献;(2)创造性贡献在技术文档中有相应记录。仅提供资金、设备、原料或提出技术需求,不构成共同完成。
(三)双方应在研发过程中持续记录各自的参与内容和贡献方式,每[月/季度]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结束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项中试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使用说明:第(三)款的定期确认机制是本条款的核心,将事后争议转化为过程记录。合同中应指定双方的项目负责人。
条款3:改进成果的分级标准与权属(对应指引第八条)
(一)在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任一方对背景技术或已产生的中试成果技术做出的改进,按以下分级标准确定权属:
微小修改:对已有技术方案进行的参数微调、常规优化,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未克服实质性技术障碍的,不构成新的知识产权,其使用权随原技术归属确定。
实质性改进:在已有技术方案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创造性贡献,产生了可独立辨识的技术效果或克服了实质性技术障碍的,构成改进成果。改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做出改进的一方所有。
(二)改进方应在改进产生后三十日内向对方提出分级建议,说明改进内容并初步分级。对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建议后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双方协商确定最终分级。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裁决。
(三)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任一方对中试成果做出后续改进的,应通知对方。后续改进的知识产权归改进方所有。如后续改进的实施依赖于对方的中试成果知识产权,改进方应取得对方许可后方可实施。
使用说明:分级标准是本条款的基础,应在签订合同时就具体技术领域补充示例。化工领域中,温度调整±5°C以内可约定为微小修改,催化剂种类更换可约定为实质性改进。
条款4:共同所有成果的权利行使(对应指引第十条)
双方共同所有的中试成果知识产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方式行使:
(一)任一方均可独立实施该成果,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向对方支付费用。
(二)任一方许可第三方实施该成果的,应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许可收益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
(三)任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任一方就该成果申请专利的,应以双方共同名义申请,申请及维持费用由双方均摊。
使用说明:许可收益的分配比例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独立实施自由加许可第三方需同意的方案已是行业通行做法。
二、保密与数据
条款5:保密信息的范围、期限与使用限制(对应指引第十一条)
(一)保密信息范围包括:
-委托方向平台披露的技术信息:配方、工艺路线、原料来源、实验数据(含失败记录和负面结果)、成本结构;
-平台向委托方披露的技术信息:操作诀窍、设备改造方案、检测方法、内部质量标准;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过程参数、操作记录和项目沟通内容。
(二)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五年止。保密期限届满后,接收方应返还或销毁所持有的保密信息载体,并向披露方出具书面确认。
(三)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工艺技术诀窍,除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服务委托方竞争对手。具体限制范围为双方约定的竞争性技术领域或产品类别。
(四)平台同一技术人员同时服务多家委托方时,应分别签署针对每个项目的单独保密承诺,并在内部建立信息隔离措施。
使用说明:第(三)款的使用限制是委托方核心利益所在,应在磋商中明确限制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方可实行分级披露,协商一致可仅提供中试验证所必需的信息。
条款6:数据使用与AI训练(对应指引第十三条)
(一)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实验数据、工艺参数、检测结果(以下统称"项目数据"),其所有权归属按本合同的中试成果知识产权条款确定。
(二)平台对项目数据的使用,仅限以下范围(单选或多选,以勾选为准):
-为本项目目的进行分析和优化;
-为本项目目的训练或改进算法模型(须逐项告知训练目的和数据范围);
-AI模型训练或其他人工智能相关用途(须逐项告知训练目的和数据范围);
-其他双方约定的用途。
未勾选的选项视为平台不得从事。平台超出前述范围使用项目数据的,应事先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说明使用目的、数据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数据保留期限为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五年。期满后,平台应按委托方要求返还或销毁数据,委托方书面同意平台保留备份的除外。
(四)委托方有权每年一次或在对数据安全有合理疑虑时,委托第三方对平台的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使用说明:第(二)款的勾选式设计降低了磋商门槛。第(三)款回应了多数平台未约定数据保留期限的问题。第(四)款将检查权从有约定但不用升级为可操作的年度检查。
条款7:反向工程禁止(对应指引第十四条)
(一)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决定中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保护路径。平台应向委托方说明申请专利和以技术秘密保护两种路径的适用条件和利弊,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约定以技术秘密保护的,双方均不得对中试产出物进行反向工程。本条款所称反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样品进行拆卸、测绘、化学分析、物理检测,以及对公开信息的系统性收集和推导。
(三)双方确认,中试产出物的反向工程难度因技术类型而异。产品结构类创新拆解即可获知,适合专利保护;工艺参数、操作诀窍类信息通常难以从产品反推,适合技术秘密保护。双方应据此评估风险,共同决定保护路径。
(四)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使用说明:本条核心规则是保护路径选择决定反向工程禁止的必要性——申请专利的无需约定禁止反向工程,约定技术秘密保护的须以合同禁止反向工程作为配套防御。第(一)款要求双方在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之间做出共同决定,平台应履行说明义务,避免保护路径选择不当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三、合作过程管理
条款8:知识产权来源声明与核查(对应指引第六条、第十七条)
(一)委托方声明并保证:其向平台交付的用于本项目的一切技术资料、样品和信息的来源合法,委托方有权使用该等资料和信息,且其在本项目中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二)平台声明并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背景技术均为平台合法拥有或有权使用的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三)任一方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可能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采取替代方案。逾期未能解决的,通知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使用说明:第(三)款为合同设置了安全阀,遇到来源问题时有明确的处理程序,而非事后争议。
条款9:客户现场参与的行为边界(对应指引第十五条)
(一)委托方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参与模式为(单选):
-仅观察:可进入指定观察区域,不得接触设备、物料和操作界面;
-参与操作:可在平台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指定环节的操作,范围由双方约定;
-不参与现场:全部操作由平台完成,委托方仅接收阶段性报告。
(二)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委托方人员应:
(1)签署现场保密承诺书;
(2)遵守平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不得记录、拍摄、测绘超出约定范围的技术信息;
(4)不得进入非本项目相关的平台区域。
(三)平台有权拒绝委托方人员接触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文档和数据。平台如发现委托方人员有超越约定范围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并离场。
使用说明:第(一)款的三个选项覆盖了当前行业的主要实践模式,将参与方式从口头协商升级为书面约定。平台可根据自身保密条件与项目特点选择适用模式。
条款10:履约检查权的行使方式(对应指引第十八条)
(一)委托方有权对平台在本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范围包括:
-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是否超越约定范围;
-多项目隔离措施是否有效运行;
-保密信息的存储、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约定;
-项目数据的使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二)检查频率由双方约定,可约定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在有合理证据怀疑平台存在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可通过书面通知随时启动临时检查。
(三)检查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执行,检查时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平台。平台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记录和现场查看,但有权保护与项目无关的商业秘密。
(四)检查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如检查发现平台存在实质性违约行为,检查费用由平台承担。
使用说明:检查条款的关键是将检查权从纸面约定落实为可操作程序,明确检查范围、频率、程序和费用。第(二)款的临时检查机制解决了怀疑但无法验证的困境。
四、退出与分配
条款11:终止与退出机制(对应指引第二十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经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纠正的;
(2)对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1)双方应在三十日内进行项目结算,确认已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归属;
(2)平台应向委托方移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
(3)接收方应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载体,并出具书面确认;
(4)平台应在九十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将委托方的物料、样品、设备返还或按委托方指示处理。
(三)合同终止不影响已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不影响保密义务、反向工程禁止和数据使用限制的继续有效。
(四)合同终止后,委托方有权继续实施合同终止前已产生并归属于委托方的中试成果知识产权。如该实施依赖平台的背景知识产权,双方应另行协商许可条件。
使用说明:终止条款是全部指标中的最薄弱环节,应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做选择性约定。
条款12:收益分配的计算方式(对应指引第九条)
(一)基于本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按以下方式分配:
-归属于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归该方所有;
-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
(二)本条款所称"收益",指因许可、转让或实施知识产权而实际取得的净收入。收益计算方式为:
-净收入=许可费或转让费总收入-直接税费-不超过总收入百分之十的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范围限于:专利维持费、技术转化费、法律费用,不含间接管理费和人员工资
(三)非现金收益(股权、交叉许可、免费使用等)的估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市场公允价格,估值费用由双方均摊。
(四)双方应每半年就收益分配进行一次核算。支付方应在核算后三十日内支付应分配款项,逾期支付的,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收款方有权查阅与收益计算相关的财务凭证。
使用说明:收益分配的争议通常发生在成果产生商业价值之后,彼时合同早已签完。合同中提前锁定计算方式,避免事后对净收入、利润等概念产生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