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医疗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
配置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日医保发〔2026〕1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科学合理配置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现将《日照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方案(2026-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管理制度,优化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原则。立足我市发展实际,以《“健康日照2030”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动态调整,科学配置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服务规模与空间布局,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均衡有序、高效发展。
2.公平可及原则。坚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严格落实“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管理要求,健全公平开放的定点准入退出机制,保障各类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3.动态调整原则。健全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机制,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服务需求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医保基金收支水平及医保协议履行评价结果,实行准入与退出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数量与质量共管的管理机制,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格局。
4.协同增效原则。紧扣健康日照建设目标,统筹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生育支持政策完善等重点任务,强化医保定点管理与区域卫生规划有机衔接,提升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契合度,促进“三医”高质量协同发展。
二、配置目标
以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把住增量、提高质量为目标,推动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与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相匹配、医保基金承载能力与医保服务管理需要相适应,动态制定年度新增定点计划,新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遴选管理规范、服务便捷、技术优良、价格优势突出的机构,并重点向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倾斜,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规范性。到2028年,基本建成“总量适度、存量优化、增量有序、质量提升”的医保定点管理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通知》,千人床位数是衡量医疗资源的主要指标,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管理以千人床位数为基准,通过床位数匹配医务人员、医疗设备设施、检查检验等资源。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根据以上公式测算我市每千人口床位数应为6.90张,市“十四五”规划每千人口床位数目标为6.80张,实际定点每千人口床位数为7.09张。按照《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通知》要求,当测算值>目标值和实际值时,以优化增量为主,要细化申报条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当测算值<目标值和实际值时,以优化存量为主,要强化日常管理,引导富余床位向康复、护理等转型,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差异化发展,合理配置床位资源;当测算值介于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同步优化增量和优化存量的综合性措施。我市测算值介于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需同步优化增量和存量,强化床位日常管理,合理配置床位资源。
1.严守床位总量红线。根据全市床位数实际和测算情况,截至2025年,全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117家、定点床位总数为20079张,已超出全市医保定点每千人床位数控制在6.90张左右的目标,原则上全市不再新增定点床位,对床位使用率长期不达标、不符合床位设置标准的,依规有序解除医保协议。
2.分类优化床位存量。按照《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通知》规定的三、二、一级医院4:4:2的床位配比要求,我市三、二、一级医院应分配的定点床位数分别为7840张、7840张和3920张,而我市三、二、一级医院实际定点床位数分别为8019张、7385张和4675张,分别超出179、-455、755张。应通过引导转型、协议退出等方式,逐步压减三级、一级医院床位,根据压减情况可同时考虑将符合条件的未定点二级医院适量床位纳入定点管理,立足现有医疗资源存量统筹优化布局,促进医疗机构全方位多元化发展。
3.严格床位增量准入。全市可新增定点床位主要通过存量压减调剂解决,原则上不新增总量。各区县新增床位依据现有配置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综合确定,除东港区按测算可适当增加,其他区县均以存量优化为主。严格控制床位增量,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75%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床位。
(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1.严控门诊总量规模。到2028年,全市定点门诊控制在1800家(含村卫生室)左右,医保结算业务类型维持现有格局,原则上不再新增涉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城区按照“15分钟医保服务圈”进行布局,服务圈内已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再新增同类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地区重点依托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应纳尽纳”,鼓励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自愿申请,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
2.精准把握增量节奏。按照“退一增一、择优递补”原则,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布局在定点资源不足的地区及偏远农村地区。对医保基金运行出现超支、基金支撑能力不足的区县不再新增,从严控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定点零售药店
1.严控药店总量规模。根据“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在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可纳入1-3家定点零售药店,人口密集区域可以适当增加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到2028年,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控制在900家左右,乡镇中心区域至少有1家定点零售药店,每个街道至少有1—2家门诊统筹药店,每个区县至少有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2.优化定点药店结构布局。对目前服务半径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本方案实施期内新开设且符合方案要求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评估范围;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饱和区域,按照常住参保人口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及密度,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向服务空白和相对不足区域延伸,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服务网络。
(四)其他定点机构
1.合理配置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在每个区县至少有1所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有1所公立医疗机构能提供精神科住院服务基础上,严格控制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住院服务)规模。精神类医疗机构新申请增加医保定点和新增院区床位,由市医保部门明确纳入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2.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发展。到2028年,结合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可将自愿申请且满足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定点管理,积极引导未定点医疗机构向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转型,并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推动长期护理服务扩面提质。
(五)免于适用本方案的情形
纳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医疗机构项目;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村卫生室以及养老机构内设的门诊医疗机构。
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的建设完成或正在建设的住院医疗机构,从严控制,经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联合会审通过后,可免于适用本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协同推进,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市医保部门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市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全市医疗资源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医疗资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医药市场秩序维护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一步优化医药机构的准入、变更、注销等审批流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数据互联互通。
(二)强化协同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完善配套措施,拟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执行计划,并报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组织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管理数据库,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面积、床位、人员、诊疗科目等基本信息采集机制,动态掌握资源配置变动情况。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基金使用、医疗服务、医药价格的监管,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约和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宣传引导
医保部门要强化方案解读和舆论引导,全方位、多角度解读资源配置对优化医药机构服务布局、促进医药机构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医药机构理解政策导向、准确掌握方案内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医保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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