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0日
湘潭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统筹优化湘潭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布局与建设,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概念验证-中试转化-企业孵化”全链条科创平台支撑体系,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湘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清理规范和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湘科委办〔2026〕2号)、《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发〔2022〕154号)、《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发〔2022〕173号)、《湖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经湘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评审认定,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活动的各类载体,包括湘潭市校企联合实验室、湘潭市技术创新中心、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湘潭市概念验证中心、湘潭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湘潭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下统称“市级科创平台”)。
第三条 市级科创平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分类布局、校企联合、开放共享、动态管理”原则,重点围绕湘潭新能源汽车、先进钢铁材料及高端精密零部件、先进能源材料及电池、电机电控电传动和高端装备、电子信息与智能终端、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应急装备、绿色食品和槟榔等重点产业领域,加快补齐相关科创平台短板,着力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科创平台体系,助力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创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评审认定、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是推荐单位,负责辖区或行业内科创平台的申报初审、日常监管和服务保障;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资源投入、日常管理和目标落实。
第二章市级科创平台认定条件
第五条 校企联合实验室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潭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1-2个特色鲜明且在湘潭市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4%;
3.企业前期已与国内相关高校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合作期限原则在2年以上,并取得了实质性合作成果;
4.联合实验室拥有1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高校参与共建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且至少1人为高校相应特色学科或高校省级以上科创平台骨干科研人员;
5.实验室负责人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岁;
6.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实验室设备原值不少于400万元(人工智能、软件开发、数字创意等轻资产行业平台可放宽到不少于200万元);研究实力强,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科研任务;
7.具有稳定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六条 湘潭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湘潭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重点围绕湘潭市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并聚焦重点关键技术领域,由产业链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与相关高校共同组建。
2.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申报领域方向具有省级以上科创平台支撑,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等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在申报领域方向上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3.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4.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5.技术创新中心要求注册成独立法人实体,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参建各方通过股权、协议等形式明确在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责、权、利。
6.技术创新中心具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能力,并按资金来源属性规范管理和使用经费,年投入科研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7.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型研发机构须为在湘潭市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年度研发经费年支出总额不低5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20%;
5.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湘潭市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含一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产权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场地用途符合创新创业孵化需求;
3.孵化器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孵化基金,围绕服务的团队和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4.孵化器拥有专职化、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入驻创业企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上年度新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7.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第九条湘潭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为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含一年)。诚信状况良好,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与概念验证服务机制。围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能够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项目)遴选识别、验证评估、价值分析、中试熟化、投融资对接、创业孵化等服务。
3.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用办公及实验场地,固定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具备后期扩建空间。配备满足概念验证需求的实验分析设备及检测检测软硬件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具备专业人才团队支撑。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2年(含)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团队配置合理,拥有专职工作人员5名(含)以上。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学术界、产业界、投资界专家顾问5名(含)以上的专家团队。
5.具有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单独设立或合作联动早期验证专项资金(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鼓励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概念验证基金,强化对早期成果的投资孵化支撑。重点用于早期科技成果的验证与孵化。
6.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建立常态化的项目入库与管理机制,累计入库概念验证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年度验证服务项目不低于5个。
7.建立规范的验证服务流程与市场化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严格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由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8.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研究与验证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严格履行伦理审查程序。
第十条 湘潭市科技成果中试平台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所属行业应属于我市“三优三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具有较好区位发展基础与技术优势,契合湘潭重点产业技术发展需求。
2.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需为独立法人。在潭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诚信状况良好,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以依托单位申报的中试平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3.具有必要的场地条件、验证设备。具备独立的中试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具有后期扩建空间;配备专业的满足中试生产、性能检测等功能的设备,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可提供样品试制、应用场景、工艺改进等服务。
4.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配备本领域研发实力较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固定研发服务团队。中试基地专职人员6名(含)以上,其中专职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5.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湖南省及湘潭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
6.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及制度。
7.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上年度(或申报当年度)对外中试服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0%,或至少已开展对外中试项目10项。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
8.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中试基地,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湘潭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
2.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省内或市内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具备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拟建中心应具备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专用科研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40张,依托单位每年投入该中心的科研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建立科研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3.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推广应用能力突出,中心近五年来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及以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相对明显。
4.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的人才队伍。中心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在编在岗,年龄不超过58岁,本领域学术带头人,临床与科研经验丰富,在市内有较高影响力;中心核心团队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其中正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科研/管理人员1人。
5.中心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创新意识强、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领导机构。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科创平台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时间节点;
2.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按要求在申报系统填报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3.推荐初审:县市区、园区及行业主管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后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4.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
5.公示认定: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授牌;收到异议的,由市科技局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反馈异议方,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的科创平台,需提交联合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投入及利益分配机制;对服务湘潭重大战略需求且需认定为市级创新平台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定向认定。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科创平台实行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主任(总经理)由依托单位聘任,负责平台日常运营管理;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平台,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平台应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项目合同制,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仪器设备、科研数据等资源按国省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平台经费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要用于科研活动、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依托单位应保障平台运行经费,其中企业类平台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认定时标准。
第十七条 平台需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运行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发生名称变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八条 平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合作协议执行;鼓励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等活动。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创平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3年,按“分类指标、量化评分”原则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研发投入、成果产出、服务成效、开放共享等。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评估优秀的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倾斜;
2.评估合格的平台,保留市级创新平台资格;
3.评估不合格的平台,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创平台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科创平台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的;
3.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连续2年未提交运行报告或未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市级科创平台纳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支持范围,对新建认定和三年评估结果优秀的平台,支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科创平台能级提升专项)项目,提升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创平台。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对市级科创平台给予信贷支持、股权投资。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科创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湘潭市人才政策给予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保障;支持平台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湘潭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