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运行管理,促进职称评审质量提升,维护公平公正、规范严谨、服务高效的职称评审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改革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部门)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核准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全市高级职称评审委会评估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各自核准备案的中初级评委会。

第四条 评委会质量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法规制度要求对评委会评审质量开展评估,规范评估频次、方式和程序,确保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坚持公平公正。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体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职称评审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评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以评促建。

(四)坚持分级负责。按照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任务分工,坚持“谁授权、谁评估”的权责关系,构建市级和区县分层分级的评估体系。

(五)坚持数字赋能。迭代升级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在线监督、在线指导、在线反馈、动态监测等数字化功能,提升数字治理能力。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委会质量评估政策及评估标准,研究布置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动态调整相关评估标准。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重点评估评委会组建、政策执行、评审规范、评审结果质量、社会反映等内容。

第七条 评委会组建情况。主要包含评委会核准备案、办事机构设置、专家遴选及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含职称政策宣传培训、提供咨询服务、资料审核把关、受理权限执行、评价标准执行等情况。

第九条 评审规范情况。主要包含评委会申报审核、评审流程、现场管理、资料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评审质量情况。主要包含贯彻落实评审导向、优化评审方式、评审结果公正、评审意见得当、信访投诉妥善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反映情况。主要包含申报人对评委会评审服务的正负面情况反馈,社会对评委会评审过程、结果反馈等情况。

 

第三章 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方式分为年度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每年按计划定期开展年度评估,对社会反映评审质量较差的评委会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高级评委会开展年度评估,在三年备案周期内所有评委会至少开展一次质量评估。中初级评委会的评估抽取比例由核准备案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在其备案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 核准备案部门负责组建评估工作人员库,由熟悉职称工作的人事干部、评委会工作人员、青年业务骨干组成,可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每年组建若干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除评估小组评估外,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参与评估任务的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核准备案部门充分运用评审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调查问卷、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手段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程序

(一)制定方案。核准备案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对象、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队伍。核准备案部门根据需要从评估工作人员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开展培训工作。

(三)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按照评估方案对评委会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评估。

(四)形成结论。评估完成后形成评估结论,报核准备案部门确认,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反馈。

(五)异议处理。评委会对评估小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核准备案部门提出,由核准备案部门复核处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参与评估人员应回避:

(一)评估人员为被评估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员工。

(二)评估人员与被评估评委会组建单位有担任外聘专家或顾问等合作关系。

(三)评估人员与被评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存在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评估等级分为A、B、C、D、E五个档次。评估分为95分以上的为A档、85至95(不含)分的为B档、70至85(不含)分的为C档,60至70(不含)分为D档、60(不含)分以下为E档。

第二十条 核准备案部门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行五色图分级管理,并对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评估等级为A档的评委会,赋予绿色标记,可将其作为典型案例推广。

(二)对评估等级为B档的评委会,赋予蓝色标记,指导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评审质量。

(三)对评估等级为C档的评委会,赋予黄色标记,督促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完善,加强日常管理。

(四)对评估等级为D档的评委会,赋予橙色标记,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对评估等级为E档的评委会,赋予红色标记,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评估等级为D、E档的评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核准备案部门。

核准备案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确实完成整改的,恢复职称评审工作。经整改仍未完成整改要求的,由核准备案部门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称评委会质量评估组织领导,研究评估工作质效,推动评估结果运用,确保评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估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问责。对拒不配合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