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农业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按照本规定办理;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早谋划、早确定,扎实推进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本着“量力而行、经济适用”原则,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和落地转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债券等各类资金支持。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由辖区、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担任。确有必要的,由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需求和建议、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资产接管单位,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同意并报请市政府审议确定后,可由国有企业担任项目单位(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除外),但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仍需对项目全过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及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由项目单位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项目开工前前期工作经费拨付,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管线迁改预算的审批,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协助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审核、管线迁改预算审核、项目建设跟进及项目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资金,开展财政评审,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辖区、园区按照职责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供地手续,审核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地下综合管线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等。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单独立项的水务、园林等领域项目外)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变更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概算等。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等。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管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等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和环境卫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查、工程变更审查,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等。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利)工程(含独立建设的城市供排水管道项目)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查、工程变更审查及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统筹供排水管道的改扩建和维修,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等。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查、工程变更审查及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隧道、地下通道等)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城市道路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和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村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查、工程变更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及管理养护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辖区、园区及市营商环境建设、交警、教育、卫生、旅游文体、民政、应急、国安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本级财政预算等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核,项目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对上述文本的深度、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办理前期报批手续;

    (三)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工程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组织、监督与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申拨项目资金,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成本控制,参加项目各阶段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结算、决算;

    (七)组织做好项目的全过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及账务、资料、产权、管养等移交工作;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及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九)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研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对拟建项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的,项目单位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可向市发改委申请提前开展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和经济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资金筹措方案、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项目涉及运营的,应对运营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对辖区、园区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使用市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资金缺口由市级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债券兜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市级提级论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项目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一次性受理、合并审批。

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市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暂估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线迁改费等)、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其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管线迁改费以预算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  概算工程费用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费用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造价审核机构开展审核。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项目审核,并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负责。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二)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三)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项目,经辖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涉及到资金申请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原则上予以延期1次。    

第三章 计划储备与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与市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通过建立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立足于五年发展目标编制中长期规划或行动方案,在满足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制定动态的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

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内的、以及经市政府专题会(含)以上会议研究印发的各类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需要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从建设必要性、资金、用地、环保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指导项目单位启动前期工作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

第二十三条 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将需要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清单(附项目可研或概算批复文件、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市发改委结合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拟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清单、市财政局反馈的本年度各类上级资金下达、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及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等事项),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取消的项目,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因环保督察、巡视巡察等上级部门要求,上级资金申请需要和城市建设急需启动,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计划外新增项目,经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明确资金来源,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列入当年计划予以实施。

对急需启动且要求当年竣工的项目,由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明确资金来源后,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列入当年计划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经市政府同意开展下步工作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用地红线,并提供至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政府、园区按职责立即开展土地权属确认、下达征地通告和办理农转用手续;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启动新建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管线迁改(含绿化)等,并配合辖区政府做好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项目单位应会同管线(含绿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管线(含绿化)权属单位及时落实迁移工作。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应依据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或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概算批复总投资(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线迁改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在项目建设期间确需增加投资的,可进行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调整或者价格上涨的。

调整概算审批应当在项目开工后,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1次。

除本条所列原因以外导致调整概算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开展调查。对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需要问责的,应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超过原概算批复总投资(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线迁改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将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或备案后的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和其他工程变更)材料报至市发改委进行初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增加投资不足500万元、且较原概算投资(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增幅不足10%的,由市发改委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不足5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出具意见,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再进行调整审批;

(二)增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出具意见,由项目单位报请市政府联席会议审定再进行调整审批;

(三)增加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出具意见,由项目单位依次报请市政府联席会议、常务会议审定再进行调整审批。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分以下情况按程序办理:

(一)单个的工程变更未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对应工程费用且不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及质量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查,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备案。

(二)单个的工程变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对应工程费用的。

1.设计变更部分由项目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实施。

    因市政府工作要求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后,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材料报送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项目单位依据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正式出具审核意见。

2.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查,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备案。

(三)如累计增加投资无法在概算批复(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线迁改费)以内调剂解决的,由项目单位按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程序办理。

未按程序进行审查的工程变更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规划、消防、人防、档案、质量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在提出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接管;

(三)项目(实体)移交后,在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的1个月内完成资产资料及财务移交手续,同时与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

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辖区政府应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决算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或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辖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有关规定拨付费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除外)。

(一) 项目开工前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到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市发改委统筹安排。

(二)项目开工建设后剩余前期工作经费及工程进度款,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第一次预拨的款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1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最高可拨付至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及预备费)、管线迁改预算等批复总额的80%。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投资估算一次性拨付30%,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90%。

确有资金支付比例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

(三)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除扣除建设管理费总额的10%及质保期未届满需暂留的质保金外,余下部分全部付清;剩余的建设管理费待完成项目资产和财务移交后再予以支付。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拨付金额以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为准,由市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辖区政府、园区或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招投标情况等,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参建单位及接管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前期审批和建设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辖区、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制定本辖区、本园区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国家、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1月16日公布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8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印发实施前已签订合同或已支付款项的项目,按其项目实施时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