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市民、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9号)中稳经济、促发展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成财环发〔2026〕45号)、《关于预下达2026年省级“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成财环发〔2026〕39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2026年“个转企”激励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6〕168号)等文件精神,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双流区2025-2026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兑付方案》,现予以公示。

 

附件:《双流区2025-2026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兑付方案》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

 

双流区2025—2026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兑付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9号)中稳经济、促发展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成财环发〔2026〕45号)、《关于预下达2026年省级“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成财环发〔2026〕39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2026年“个转企”激励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6〕1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双流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激励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含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的经营主体。

二、激励标准

激励标准为每户一次性兑付激励资金0.6万元。

三、激励条件

(一)转型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激励

1.转型时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且转型为公司制企业;

2.企业生存期2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存续状态,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或已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3.有企业对公账户。

(二)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激励

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登记;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

3.同一自然人投资者同一年内在双流区有多户转型企业的,仅激励其中一户。

(三)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整改后纳入激励范围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税务登记状态或社保参保状态非正常的,经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后,在激励资金兑付前恢复正常状态;

2.未开设企业对公账户的,经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后,在激励资金兑付前完成开设并提供企业对公账户。

(四)转型企业迁出辖区的激励原则

1.已迁出成都市实际管辖区域的,不予激励;

2.在成都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由原登记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激励。

四、激励方式

按照“免申即享”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主动提交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将激励资金直接兑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五、兑付程序

(一)启动阶段

区市场监管局制定资金兑付方案,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天,征求区级部门、社会意见,经局党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审查阶段

1.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提供双流区辖区内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个转企”企业名单(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转企”名单于2027年1月31日前提供);

2.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名单内“个转企”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和社保参保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3.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述经核实符合激励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名单,及时联系并提醒相关企业办理税务、社保、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

(三)公示阶段

审查结果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兑付激励资金。

(四)兑付阶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审查、公示情况,经局党组审定后,分批次兑付激励资金:2025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于2026年底前完成兑付。2026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依据兑付条件分批次于2027年底前完成兑付。

六、其他事项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激励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激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方案实施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符合激励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对公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不予兑付激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