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16日
温州市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5〕16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研发中心是指科技型企业内部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建设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第三条 市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企业成立满一年(含)以上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报备案。
1.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等;
2.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50平方米以上;
3.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4.财务报表中需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科目,且报表中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研发人员5人以上或研发人员占总职工10%以上;
6.企业申请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未因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二)依托企业成立未满一年(不含)的,同时满足上述第2点至第6点可申请备案。
第四条市研发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市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市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经费、科研设备和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市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五条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市研发中心,制定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市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其依托单位根据年度备案通知要求提出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
第八条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研发中心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研发中心经决策程序后,予以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市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保障相关研发条件,确保各项研发活动取得成效。
第十条 市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研发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备案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通过的市研发中心,自备案之日的次年起,每年应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确保相应指标持续满足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研发中心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建设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市研发中心在运行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市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6日起实施,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