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规〔2026〕005—市政办005

咸政办发〔202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升防雷减灾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含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科普宣传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全面领导,将雷电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统筹推进城乡、住宅小区、农村地区防雷减灾能力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本地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旅、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应用,推进防雷标准化建设;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雷安全意识与应急避险能力。

第七条境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陕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高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雷电监测网络。

第九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运维与升级,全面提升雷电灾害预警能力和防雷减灾数字化监管服务能力。

第十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开展全天候雷电监测,及时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部门报送雷电监测数据与实况信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法开展雷电预报、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雷电发生机理、灾害成因等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雷电防御、监测、预警等应用技术研发,提升全市防雷减灾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各类建(构)筑物、场所、设施配套建设的雷电防护装置(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各类连接导体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相关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工作,可由依法取得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对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陕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从事电力、通信领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外地已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及分支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无资质、超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禁止检测业务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强制检测制度:(一)普通建(构)筑物、场所及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二)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企业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出具真实、完整、有效的检测报告;被检测单位应当规范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置。被检测单位未按要求上传检测报告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装置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所有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分工:(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矿区、旅游景点,需单独加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无现行防雷标准、需专项论证的高风险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不得交付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调查、现场鉴定工作;应急、住建、消防、行业主管等部门及事发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第二十二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个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开展灾害调查、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雷电灾害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统计情况。

第二十四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项目,应当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职业能力认定工作,由省气象学会按照国家及省级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5年2月20日印发的《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