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土地供应管理,更好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指标管理。

统筹考虑不同区位、不同品质住宅定位和需求,主动适应供求关系变化,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优化规划指标、减小单宗出让面积、适当下调出让容积率,引导打造差异化产品,满足市场多元住房需求。《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实施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不动产权证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可按规划条件及控规要求开展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鼓励按《住宅项目规范》有关要求开发建设。

二、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前,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片区规划,结合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生产、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布局等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明确地块允许混合利用的用途清单、主导功能及比例区间。用途清单内土地用途不少于两种类型,可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和产权式酒店用地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中组合选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或底价按价值量最高土地用途组合和我市产业用地政策确定。土地出让公告、合同等相关材料中,应明确地块规划条件、用途与功能转换比例区间(价值量最高土地用途应约定比例上限)、地价调整等内容。混合产业用地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内进行调整,无需补缴地价。

三、支持酒店业项目发展。

经旅游文体部门产业认定,中高端品牌酒店项目用地,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高端国际品牌酒店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地面地价计算)乘以地价指数之值的70%确定,同时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土地出让期限内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优化土地竞买保证金管理。

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竞拍流程完成次日退回非竞得企业竞买保证金,提高退付效率。

五、有序推进土地1.5级开发。

支持将未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潜在价值高的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公开租赁方式交给承租人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准入的土地1.5级开发项目,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参照一般建设项目要求办理报建许可手续。土地租赁公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应明确载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土地用途、租赁权处置、建筑使用权管制等内容。经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认定属产业项目的,可结合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和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确定租赁起始价或底价,不得低于经容积率、使用年限修正后基准地价的70%。土地1.5级开发项目土地租赁期限为5~10年,不得建设居住、对外销售商办项目及其他用于销售的项目,项目容积率不超过1.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鼓励采用低成本、美观实用的模块化、装配式等建筑方式,不得修建地下室。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必须注销租赁不动产权证,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无偿交回土地。

六、优化自持房产交易管理。

土地出让时约定住宅、商业房产自持比例和期限的已建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和整体功能、满足公益性配套设施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向原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协议签约部门提出变更自持比例、期限、位置申请,经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相关条款内容,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七、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

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园区内工业功能建筑产权可按幢、层、间等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工业功能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60%,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可随工业功能建筑产权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受让方应为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签订产业准入协议,约定再转让条件。

八、规范土地用途改变。

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改变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缩短新用途使用年限,降低土地价款。

九、扩大容积率置换范围。

因政府原因调减规划建设量,或者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调减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到该土地使用权人名下、我市范围内规划能够承载的其他合法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非商品住宅用地置换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十、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对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容积率等限制要求的,允许增加附属设施(如电梯、楼梯、公共走廊等)、优化户型平面及结构设计,原则上增加不超过原面积30%的计容面积以改善居住条件,其中10%用于增加附属设施,2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增配的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包括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地下停车及消防人防等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退距、面宽、密度、日照标准、机动车停车位及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管控。

十一、优化审批服务机制。

实施“标准地+用地清单制”极简审批、“带方案”出让、预审批、“交地即交证”“交地即抵押”“交房即交证”“带押过户”“预告登记转让”等审批机制优化措施,以更优服务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本通知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以上十一条要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