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严格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究,推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鲁安发〔2026〕2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分析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各类事故,暴露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规范加强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工作,推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措施和监管一体落实,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调查主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部门“三定”规定等,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

(二)明确了启动条件及程序。《办法》规定了启动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的八种情形,制定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明确了调查启动程序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等事项。

(三)明确了调查的组织。《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的立案调查,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成立调查组。细化明确了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四)明确了调查的程序。《办法》规定调查组应当按照确定调查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分析产生原因、精准认定责任、形成调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工作。对追责问责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