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6年10月21日     

 

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严格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究,推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问题溯源,及时、准确地查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调查:

(一)中央和省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交办的;

(二)中央和省委巡视、审计工作交办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法定要求开展自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同类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反复出现3次及以上的;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1次监督检查中发现3项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有关行业、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部门“三定”规定等,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

第六条  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部门负责调查的重大事故隐患,也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指导下级部门调查重大事故隐患。下级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部门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调查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交办要求和有关规定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的立案调查,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第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与重大事故隐患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情况,获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文书(式样见附件2)。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经过、原因及有关责任;

(三)从管理角度调查分析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工作:

(一)确定调查方向。对初步掌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违法行为线索等进行分析研判,确定调查方向,明确调查重点,制定调查计划和任务分工,并根据后续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二)开展调查取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现场物体及相关痕迹,封存、固定与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物件。依法收集、调取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视情开展技术鉴定。

(三)分析产生原因。立足调查取证情况,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方面,分析论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直接原因。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建立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论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间接原因。

(四)精准认定责任。依据调查认定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结合有关单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有关责任人员动机和情节、认识态度等,综合判断确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形成调查报告。梳理汇总相关调查成果,以证据为支撑,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形成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概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原因;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产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和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措施。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措施的,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符合有关行业、领域判定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调查组对调查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的,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有关行业、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文书式样

附件:

附件1有关行业、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pdf

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文书式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