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评审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
滨财采〔2026〕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相关费用支付行为,依法维护评审专家、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相关费用的范围
评审相关费用范围包括参与滨州市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支付的专家评审费以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所需的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涉及专家评审相关费用支付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政府采购论证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支付专家评审费)等涉及专家评审相关费用支付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评审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评审相关费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评审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其他政府采购论证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专家等涉及专家评审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三、评审相关费用的标准
专家评审费的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详见附件)要求,严禁专家索要超额评审费。
住宿费、交通费按照采购人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承担主体按照评审专家提供的报销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本地评审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交通费。需要连续多日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区域具备住宿条件的,应当优先在评审区域住宿。确需在评审区域以外住宿的,应当切实做好保密和封闭措施,保证评审过程合规。
餐费标准(包括派送费用),早餐不超过20元/人,午餐和晚餐不超过40元/人,评审场地如果设有职工食堂,鼓励由食堂承担送餐工作。远程异地评审副场的评审专家,相关餐费标准执行当地相关标准,如无餐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餐费标准执行。本地评审场地作为远程异地评审副场的,由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四、评审相关费用的执行
(一)专家评审费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承担主体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二)评审专家住宿费、交通费应按照承担主体相关要求提供相应报销凭证,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向承担主体提供,未提供相关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交通费不予报销。评审专家不得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相关费用。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订餐一般由承担主体负责,并严格落实评审场地订餐用餐相关规定,确保评审封闭性不受影响。如确需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场地管理单位代为订餐的,可以由相关单位代订,承担主体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代订单位支付餐费。
五、其他要求
(一)承担主体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承担主体未及时足额支付评审相关费用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书面报送至具有项目监管权限的财政部门处理。
(三)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评审相关费用;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滨州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 类别 | 适用情形 | 金 额 | 备 注 |
| 劳务报酬 | ①正常评审项目;②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项目。 |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 误工补偿 | 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终止的项目;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终止。 |
| 差旅费 | ①住宿费;②城市间交通费。 |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
2、未收到确认短信的评审专家,不得领取劳务报酬、误工补偿或差旅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