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我市挥发性有机物

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拟将我市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10元。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1.电话和传真:023-67575468。

2.电子邮箱:cqczszc@163.com。

3.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如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反馈,请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1.重庆市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