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施行。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浙江省食品委托生产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6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1.电话联系方式:食品生产处,0571-89761524。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jspscc@163.com。

4.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1月6日。

  

   附件.浙江省食品委托生产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