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8日发布的《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规定》(襄自然资发〔2021〕38号)已达到使用期限,为了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拟对《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6年10月20日—2026年11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823481463@qq.com;
2.邮寄地址: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95号);
3.联系电话:0710-3804559;
4.传真:0710-3804217;
5.截止日期:2026年11月19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0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和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含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单位、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校核单位、日照分析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城区分局(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建设项目除外),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的原则,转变规划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的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各保存一份,经申请人、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采信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和资料,依据规划条件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比对审查。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上的要求进行比对;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等平面尺寸标注和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进行比对。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按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抽查结果在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经抽查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并要求在抽查结果公布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发出《襄阳市城乡规划违反承诺记录通知单》,并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结果依法处理后续相应行政许可。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内容如下:(一)技术经济指标表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要求。(二)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是否一致。(三)建筑性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要求。(四)建筑间距是否符合《技术规定》要求。(五)建筑退界(包括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等色线及建筑控制线)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六)日照分析是否真实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要求。(七)建筑高度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航空限高要求。(八)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面积、位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技术规定》要求。(九)建筑项目审批科室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在收到《襄阳市城乡规划违反承诺记录通知单》后,认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违反承诺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对列入违反承诺记录的申请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不再适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2.《告知承诺书》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8日发布的《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规定》(襄自然资发〔2021〕38号)已达到使用期限,为了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拟对《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四)《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三、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过局系统科室内部修改形成本《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保证《规定》的科学性、公平性和适用性。
四、主要内容框架
《规定》共计12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定义、告知内容、办理方式及惩戒措施等,在推行告知承诺制时,以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主要指导原则,同时结合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立,制定了部分限制性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了向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建设项目除外)按照本规则执行。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定义。明确了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和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含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单位、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校核单位、日照分析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三)转变规划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要求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的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规定》要求经抽查发现承诺不实的,首次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许可,同时对于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五)明确实施节点。结合规划管理实际,自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按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