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适应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要求,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我厅对2019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3号)以及2020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8号)进行修订,并对202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13号)进行动态调整,上述政策文件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11月27日(星期五)前将有关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gbc@163.com,社会公众意见请在上述日期前直接发送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保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朱华东,0771—5388073;吴丽叶,0771—538825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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