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梧州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客运码头以外的水域从事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取得水路客运经营许可且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各类客运船舶。

本办法所称停靠站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设施及场地,是除港口客运码头外客运船舶停靠的地点统称。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靠站点的行业指导监督以及跨区域问题的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辖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停靠站点属地排查、现场巡查、隐患上报、宣传引导以及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广体旅、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海事、航道和船检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外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定

第五条 停靠站点选址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停靠站点选址应结合流域资源、岸线资源、生态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内河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第六条 停靠站点建设所涉相关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固定式停靠站点的主体结构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设置上下船设施,采用台阶踏步时,岸基的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米,踏步高度宜取0.1—0.25米。台阶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二)浮动式停靠站点主体结构可由联系桥、浮桥或浮动式平台构成。

(三)停靠站点应满足船舶靠离泊、停泊、上下旅客等作业安全要求,应配备候船设施、安检设施、系缆设施、防撞设备、通讯监控设施、防污染设施、其他安全设施等,并配备必要的助航标志、指示牌及水上安全救援设施。

(四)停靠站点靠船区域应配备防撞设备,防撞设备应根据其适应条件、结构型式、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橡胶护舷、聚氨酯护舷、轮胎护舷或木护舷等。

(五)停靠站点应明确其靠泊能力并对外公布,靠泊能力计算宜包括靠泊水域尺度、回旋水域尺度、系缆设施承载力、防冲设备挤靠力及撞击力、锚定结构轴向力等。

(六)停靠站点的基础设施应保证人员的通行、登乘安全,便于人员上下船,人员通道的临水侧应采取防护措施。

(七)停靠站点的联系桥、浮桥、浮动式平台等设施的表面或铺面应做防滑处理,设置“当心滑倒”、“当心落水”、“注意安全”等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其他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要求。

第七条 停靠站点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辖区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辖区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监管。

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邀请文广体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航道和船检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验收材料向辖区主管部门存档。停靠站点经县(市、区)政府对外公示靠泊吨位、航线、使用期限等信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停靠站点应当配套建设岸电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相应污染监视设施、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船舶停泊期间需使用电力的,应当使用岸电,相关岸电使用记录应按期报送所在地的海事及交通运输部门。停靠船舶及停靠站点所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九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安全负责。

第十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不涉及停靠站点改扩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辖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其中应当包含乘客上下船专项现场处置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和秩序。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二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度汛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第十三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生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物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针对乘客上下船环节的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内容应当包括人员落水救助、登乘设施故障处置、恶劣天气紧急疏散及船岸协同响应等,并如实记录演练情况。

第十四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定期巡检,使其保持性能、技术状态完好。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其照明设施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停靠站点经营人与船舶经营人不一致的,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乘客上下船期间的应急指挥职责、通讯联络方式及协同处置流程,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进出停靠站点船舶、登船人员基础信息登记,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按规定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除紧急情形、依法征用抢险等情形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广体旅、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海事、航道和船检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被检查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国家以及自治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封闭水域船艇、渡船等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