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银自然资规发〔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8月30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银自然资发〔2024〕438号),有效期2年已到期。为持续推进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在试行基础之上,结合银川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与征集、信用评价与等级划分、信用结果公示与应用、信用修复、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第1-5条)。明确了出台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部门职责。本办法适用于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信用信息征集。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征集(第6-10条)。明确了信用信息构成、征集渠道及认定依据。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主动申报;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征集,上级部门或官方媒体发布、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提供、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三)信用评价与等级划分(第11-13条)。明确了评价主体、评价周期及等级划分。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信用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登记基准分值为80分,等级分为A、B、C、D、E五级:A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B级分值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C级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80分,D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E级分值小于60分。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上限20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其中存在严重失信的直接评定为E级。

(四)信用结果公示与应用(第14-19条)。明确了异议处理、信用公示、激励措施及惩戒措施。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3年,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1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年度末信用等级为A级的测绘服务机构,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同等条件下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及表彰活动;对年度末信用等级为E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督促整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信用情况,提请对其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按规定处理。

(五)信用修复(第20-22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申请、修复条件及修复程序。测绘服务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程序遵循《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规定。

(六)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第23-25条)。明确了信用管理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及投诉举报处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多测合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

(七)附则(第26条)。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调整或出台最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附件包括测绘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信用信息告知书、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办法》与试行版的主要区别

(一)征集主体和来源更加多元。《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明确市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并将不良信用信息来源拓展至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提供、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形成多部门协同、多渠道归集的格局。

(二)异议处理时限明显缩短。《办法》第十五条缩短异议处理时限,明确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的7个工作日进行处理,提高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效率。

(三)公示渠道更加明确。《办法》第五条明确依托“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工作;第十六条增加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并区分严重失信、一般失信、轻微失信信息分别设定公示期限,信用信息公示更加规范透明。

(四)信用修复机制从无到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新增信用修复条款,明确修复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修复结果报送要求,给予失信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制度通道,填补试行版在信用修复方面的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