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省辖内互联网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部署,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现将有关法定责任与合规要求告知如下。

一、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线上线下资质必须一致。仅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生产企业应公示生产许可证信息)。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述禁售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二、必须完成网络经营备案。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及对应店铺信息等报发证机关备案。广东省内备案统一通过“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三、必须依法规范资质与产品信息展示。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确保线上与线下一致,禁止以广告、视频讲解等方式夸大或虚假宣传农药使用范围、方式和功效。

四、必须履行采购查验与台账记录义务。采购农药时,须严格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许可证明,严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农药。必须规范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保存2年以上,并在台账记录系统中将经营数据及时上传至“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落实全链条管理责任。平台应当依法核验入驻商家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所售产品农药登记证等资质,发现无证经营或无登记证产品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应当督促商家公示资质及产品信息,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至少2年,建立健全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实名购买、信息展示、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执法。

六、法律责任提示。对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未公示资质信息、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置;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核验义务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理。请各类主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互联网农药经营合法合规。

说明: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2026版)截至本告知书发布之日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具体禁售品种以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