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相关规定,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生态环境厅共同代拟起草了《关于确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11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