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室
2026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及监管工作,保障城市通行安全、消防安全与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市道路通行安全和停车位设置规范的城市主次干路、支路(里巷)人行道、市政公共空间、桥下空间、城市边角地、具备安全条件的道路预留空地、绿化带外侧等可利用公共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和充换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建设和改造,开展存量整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点位摸排和建设实施相关工作,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梳理点位资源,优化整体布局,确保设施布局与城市空间、交通组织、供电条件、消防安全、市容管控相协调。
(二)加大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保障设施供给与群众停放、充换电需求相匹配。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秩序维护工作。
(四)统筹开展辖区内存量充换电设施排查整治,协调各部门常态化开展无证建站、违规运营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逐一建立台账并按规定分类处置:对符合布设要求的,督促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手续未办结前严禁运营;对不具备布设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协调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指导各区落实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做好充换电设施与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衔接,指导各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和道路通行安全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空间规划衔接,指导设施合理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换电设施、电池等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综合行政执法目录和法定职权,查处充换电设施未批先建、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以及依法承接的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电池等行政处罚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市商务局指导电动自行车品牌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政策做好废旧电动自行车(含废电池)回收,并将回收废旧电池分别转移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企业回收或锂电池加工利用企业处置。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交通影响核查,保障道路通行秩序,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技术指导、隐患排查及消防违法行为查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隐患整治进行监管。村(居)委会、网格员协助开展辖区充换电设施点位信息采集、安全宣传引导等工作,及时上报违规布设、安全隐患、群众诉求等问题,筑牢基层网格化监管防线。
运营企业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和合规运营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由本办法第十四条等条款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证站点,是指未依法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行政许可,擅自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第五条充换电设施布局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安全优先、便民利民、总量管控、科学间距、有序投放原则,与城市空间、交通组织、供电条件、消防安全、市容管控相协调,实现规范化、集约化布局,严控高密度扎堆布设、无序新增建设。
各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梳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点位,优化整体布局并按需形成布局统筹方案,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市政管理相关法规要求。
充换电设施选址应当优先依托已划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区域布设,与停车位供给相协调,原则上不得在已划设停车位范围之外新增设点。因区域停车位供给不足、确需在停车位范围之外设置充换电设施的,须经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属地镇(街道)联合论证审批。
第六条充换电设施严禁选址于影响公共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及经安全评估不适宜的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加油加气站等重点敏感场所周边布设设施,须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实行从严分级管控。凡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本市明令禁止的区域,一律不得布设充换电设施。
第七条在满足安全及管控要求前提下,优先在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居住区、商业街区外围等出行密集区域,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集中、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闲置边角公共空间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
第八条设备与电气安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充换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42236.1)及其最新有效版本等国家现行标准,具备有效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标设备。
(二)适配本市台风、高盐雾、高湿度气候特点,落实设备锚固加固、防腐防锈、除湿散热等防护措施,常态化开展设备巡检养护。
(三)采用独立专用供电回路,线缆阻燃防护敷设规范,接地系统合规完备。
(四)设备配齐漏电、过载、短路、满电自停、超温报警、防雷等安全保护装置,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
(五)充换电设施应适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CCC认证要求的合规电池,换电锂电池须具备唯一溯源编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令第73号)关于废旧动力电池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入网使用。
(六)严格落实防水、防雷、防积水建设标准,汛期前置开展线路隐患排查整治,防范气象灾害安全风险。
第九条消防安全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按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与全天候视频监控,选址优先临近室外消火栓布设。
(二)合理预留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通道净宽不低于1.5米;双面布置停车位时,通道净宽不低于2.6米。通道严禁堆放易燃杂物、报废车辆。
(三)换电柜内置消防装置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具备火灾探测、声光报警、自动灭火功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检验维修,保证装置完好有效。
第十条市容秩序与智能化管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范施划停车、充电专用标识标线,设施外观整洁,严禁乱贴广告、私拉乱接线路。
(二)监控数据按监管要求实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传输时延不超过5秒,原始数据存档不少于1年,链路出现故障须及时处置。
(三)绿地周边布设设施不得损毁绿化植被,配套做好景观美化,不得依附树木架设管线,与市容绿化风貌保持协调统一。
第十一条设施醒目固定位置须公示运营主体信息、收费标准、安全须知、24小时投诉咨询电话及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8号)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办理,严格按照省级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理审批,严禁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备案环节及申报材料。审批过程中涉及道路通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消防安全等专业事项的,由审批部门通过内部协同机制征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政维修、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意见,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办理。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未依法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期间规范布设围挡及安全警示标识,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严禁损毁人行道、市政管线、绿化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道路原有结构及标高。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修复被占用、破损的路面及配套公共设施,恢复场地原状。项目竣工资料按规范归集归档,工程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建设单位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实行市级统筹指导、区级具体执行、属地配合落实的分级监管机制,依法引导运营企业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经营。
运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专职安全责任人,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处置制度。
建立常态化设备运维制度:落实日常巡检、月度设备检测、年度全面自查,完整留存运维台账,台账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营企业搭建智能运维管理平台,动态采集电池、设备运行数据,按监管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报送相关数据。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实行电费、服务费价费分离,分别公示计价标准及合计金额。
鼓励运营企业自主投保公众责任险、财产保险等相关险种,分散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五条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引导企业集约化建设、共享设施资源;统一设施使用规范,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依法制止不正当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盲目超额布设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建立协同巡查机制,常态化查处违法建设、违规运营行为;按照法定监管制度开展动态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保持设施周边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易燃物品。按消防规范,在设施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标识及应急处置流程。运营企业依据消防法规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期整改闭环。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落实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及时停用并淘汰老化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用电池,废旧蓄电池应委托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交售台账,台账留存不少于3年,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管控相关规定。台账信息按监管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由市区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城市容貌、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仅以镇(街道)出具用电证明办理用电报装、未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行政许可的手续不全存量充换电设施,其补办时限、整改标准、用电核验、联合核查处置等具体操作规范,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政府应当统筹各方力量开展常态化排查,全面整治无证建站、违规运营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并按规定分类处置。对符合布设要求的,督促限期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行政许可手续,手续未办结前严禁运营;对不具备布设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取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规清拆设施、恢复场地原状,持续防范新增违规站点。
第二十条充换电配套场地实行公共共享,优先保障充电车辆停放,空闲时段可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不得违规收取停车服务费。
运营企业负责场地保洁与秩序维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利用市政公共空间开展经营性充换电服务的,运营方依法办理公共资源占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严格执行财政收支管理规定,不得无偿占用公共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海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本流程严格按国家、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执行,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办理;不增设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选址意见书、市级备案等前置审批环节,不增设申报材料。涉及道路通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消防安全等专业事项的,由审批部门通过内部协同机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办理。)

附件2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申报材料清单
本清单所列材料由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提交,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向其他部门申报或另行办理选址审查;除本清单所列材料外,审批部门不得强制索要其他材料。

附件3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选址负面清单


附件4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标准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