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26〕8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1月2日
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行为,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机械投入使用前,及时通过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系统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已在外地完成环保编码登记、且能够在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到编码信息的,及时通过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系统正确填写已申领的环保登记编码。
已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使用场所变更或者报废不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系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机械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在机械显著位置(机身侧面或者前端)固定环保编码标牌,并保持编码标牌清晰、完整,无涂改、遮挡,不易脱落。
第四条 鼓励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安装定位系统,并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系统联网。
机械所有人或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系统安装与联网工作。
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该类机械可免于安装定位系统。
第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作业地点、作业时长、进出场时间、定位系统安装更新情况、燃油采购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台账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
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立机械维护保养台账,记录维护保养时间、内容、维修单位、维修人员、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可以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实行成品油直接配送。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责任和油品使用要求,明确约定施工单位使用已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监理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记录监理核查情况、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维护保养机械,对超标排放或排放黑烟的机械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变更、注销等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系统补充安装与联网工作,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管理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系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系统的自动识别更新及台账电子化,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远程排放监测设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数字化监管水平。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港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已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非道路移动机械成品油直接配送模式。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港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环保编码登记、污染排放状况、定位系统安装及联网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的,擅自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系统等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未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未落实台账管理要求,擅自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系统以及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登记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权主管部门办理,对实名投诉举报人应当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开槽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具体范围国家和省后续发布更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