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精神,从2027年1月1日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具体适用税额由省人民政府在每污染当量8—12元幅度内确定。省财政厅、税务局、生态环境厅在做好相关调研和收入测算工作基础上,统筹考虑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及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等,联合研究提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建议方案,具体如下:

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为10元/污染当量。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和传真

(1)省财政厅0591—8709735287097727(传真)

(2)省税务局0591—6311819789833478(传真)

(3)省生态环境厅0591—8836711688367025(传真)

2.电子邮箱

fjscztszc@163.com

3.信件邮寄

省财政厅: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税政处

省税务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省生态环境厅:

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

如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反馈,请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税额方案意见建议”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