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规发〔2026〕6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持续提升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管理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准入管理
(一)明确规划资质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要求不再作为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参考依据。
(二)规范资质办理流程。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甲级资质(以下简称甲级资质)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批。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及时在厅网站公告(详见附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规范规划从业管理
(三)强化规划机构管理。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原则,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规划成果审核校对制度,落实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规划编制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对分支机构成果质量加强监管。
(四)加强规划执业管理。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按照《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自然资规〔2024〕3号)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和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鼓励注册城乡规划师参与规划基层志愿服务、驻村规划帮扶及规划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服务时长按程序认定后,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五)提升规划从业能力。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鼓励并支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相关职称申报和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技术能力。规划编制单位应定期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业绩等相关信息。
(六)严把规划成果质量。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督促规划编制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履约,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编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做到事前提要求、事中严把关,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并切实抓好规划落地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七)加强日常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乙级资质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性、执业行为规范性等情况的常态化信用监管,发现问题的,视情况提醒督促整改。通过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年度资质监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对不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单位,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八)压实属地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部、省相关要求,就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做好批前批后的实地核查,发现规划编制单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的,依据《资质管理办法》处理。加强质量把控和信用管理,发现本地区项目违反“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成果质量多次出现重大问题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谈警示或存在偏离实际、抄袭雷同、流于形式等严重问题的,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促进行业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学(协)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引导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依规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提升队伍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支持高校人才培养,加强规划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参与规划编制和技术创新。发挥部省规划科技平台作用,推广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前瞻性。推进实施责任规划师制度,持续开展“共绘苏乡”活动,鼓励规划编制单位选派规划师驻乡镇、驻社区、驻村,提供全程陪伴式规划服务,助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地,推动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持续提升规划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江苏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2026版)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