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工作负担,经研究,对《庆阳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庆市科字〔2022〕20号)相关条款予以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将《庆阳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庆市科字〔2022〕20号)第八条“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修订为“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1年内办理登记手续。”
二、《庆阳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修订内容自2026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业务咨询:科技人才与成果管理科0934-8212163
特此公告。
庆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