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实际制定,推动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本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能源局联合印发,2026年10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同时废止晋应急发〔2019〕270号、晋应急发〔2023〕223号两份旧文件。

    二、适用范围

    省内煤矿上级公司、煤矿,从事煤矿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树立水害防治理念,建立责任管理体系

    1.明确理念原则:树立“水害可防可控”理念,坚持“探查先行、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动态监测”原则,综合运用“探、防、堵、疏、排、截、监”措施,执行“五必须、五严禁”刚性要求,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超前编制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水害综合防治方案。

    2.明确责任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为水害防治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统筹技术管理;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开展研判、方案会审。加强机构人员配置: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及受老空水威胁严重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专业技术人员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配置;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单台钻机现场不少于3人;明确外委工程管理要求,严禁转包、变相外包,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外委单位纳入煤矿统一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3.加强装备管控:配备专用探放水装备,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落实“无监控不作业”“一钻一视频”,探放水视频最低留存90天;建立设备全生命周期台账,推广定向钻机、钻孔窥视、随掘随探等新技术装备,兼顾水资源保护,鼓励帷幕注浆、充填开采、可控疏放等工艺。

    (二)夯实基础管理,强化普查与分区管控    1.制度与规划:建立完善水害防治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开展年度评估、年底复盘;实行年度、月度水情水害预报,地质突变下发临时专项预报,预报经总工程师审签并送达各业务部门、队组。

    2.水文地质类型管理: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条件变化、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复产前必须重新划分类型,同步调整防治水方案。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严格执行GB48147-2026规范,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动态开展探查;复采、边角煤、三下开采、开拓新煤层新采区、复产复工等情形,必须提前完成普查,致灾因素不清严禁采掘;普查报告由上级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录入普查成果系统,实行“一张图”动态管理。

    4.“三区”分区管控:依据普查成果编制三区管理报告,划分可采区(绿色)、缓采区(黄色)、禁采区(红色);缓采区禁止回采及无关掘进,禁采区禁止一切采掘;治理完成后编制转换报告,经上级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调整分区,图纸报告动态更新归档。

    (三)加强风险辨识,实施隐患闭环治理

    1.开展年度水害风险辨识评估:出现水文突变、透水征兆、水害事故等立即开展专项辨识,形成重大水害风险清单;明确8类直接判定的重大水害风险区,实施重点管控治理。

    2.隐患排查频次:复杂、极复杂、受老空水威胁严重煤矿每月至少1次,其他每季度不少于1次,主汛期加密排查;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水害专题研判会;重大隐患严格落实“五落实”,按月向上级公司、监管监察部门报送治理进度,高风险隐患设置警戒隔离、专人现场管控。

    (四)规范探查疏放,细化探放水刚性规则    1.坚持物探+探相互验证,采煤工作面回采前不少于2种物探方法;存在越界老空等复杂条件,配套构造识别类物探手段;采掘区域有相邻煤矿开采、历史越界开采线索等情形,不得仅依靠物探低阻异常判定无水害风险,物探成果必须钻探验证,禁止凭物探超掘超采。

    2.关键环节盯守:钻孔开孔、套管耐压试验、探透老空等,防治水技术人员现场盯守;探透老空当班带班矿领导到场督导;探放水工程实行多级联合验收,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严禁超通知单进尺掘进。

    3.明确四类免于常规超前钻探的适用情形,同时列明禁止免钻情形;免钻不等于免除巡查监测,地质条件突变必须恢复钻探作业。

    4.推行“两单三牌”标准化现场管理;老空水防治严格执行“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明确钻孔超前距、帮距、止水套管硬性参数;沿空掘进下山巷道煤柱不足20米执行“探-放-掘”循环管控;探透老空必须立即撤人,治理、验证合格后方可复工,短探短掘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0米。

    (五)强化水害治理、排水系统与监测预警    1.重大水害治理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分级审批,完工开展治理效果评估;落实汛期隐患排查、地表封堵、与气象水利信息共享;针对离层水、顶板含水层、底板承压水分别制定专项治理措施,严格执行突水系数国家管控标准。

    2.完善防排水系统:有突水淹井风险增设地面直供应急潜水泵;平硐自流排水、工作面移动应急排水设备设置能力满足规范要求;规范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构筑防水闸墙。

    3.建设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生产煤矿五类基础感知数据接入省、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设置蓝、黄、橙、红四级预警,建立接警-核实-响应-处置-闭环-反馈全流程处置机制;底板承压严重威胁矿井建设底板突水专项监测;严禁屏蔽、篡改监测预警数据,数据异常第一时间现场核查。

    (六)加强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                                        1.编制水害专项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每年雨季前至少开展1次水害应急演练;井下“三条生命线”同步延伸;出现透水征兆、探透老空、收到橙色红色暴雨预警,现场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发生水害事故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及时通报受威胁相邻煤矿。

    2.上级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1水害防治检查;监管监察部门将水害防治纳入执法重点,在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环节严格审查水害落实情况;强化对外委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对虚假报告、转包分包实施联合惩戒。

    四、实施要求    1.企业层面:对照本规定明确责任,修订完善内部制度,配齐人员、装备,规范隐蔽致灾普查、三区划分、风险隐患识别管控、探放水、各类水害治理、监测预警、应急管理全流程,做好视频、台账、图纸资料归档,落实“一钻一视频”、“两单三牌”现场标准化管理。

    2.监管监察层面:重点核查机构人员配置、普查成果、三区管理、探放水和水害治理执行、排水系统、监测联网、应急撤人机制;对水患未消除组织采掘的责令停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违法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信用惩戒。

    五、重点管控红线(五必须、五严禁)    五必须:必须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出现透水征兆、极端天气重大险情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必须储备抢险救灾设备;必须开展监测预警,实现感知数据联网在线监测。五严禁:严禁边探放水边采掘;严禁水体、老空水淹区域下未消除水患开采急倾斜煤层;水患未消除严禁放顶煤开采;严禁极端天气安排人员入井;严禁擅自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论证审批变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