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枣庄市财政局对《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枣工信字〔2024〕53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为《枣庄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枣工信字〔2026〕41号,以下简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其中明确“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2026年7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6〕105号)对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我市2024年制定印发的《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枣工信字〔2024〕53号)已于2026年8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各类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有必要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6〕105号)、《枣庄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枣政发〔2017〕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办法明确了“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储备原则,结合省级最新文件要求优化完善,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细化储备品类结构。旧版仅核定总规模3000吨,新版参照省级办法要求将3000吨明确拆分,其中小包装食盐1000吨、大包装食盐2000吨,同时界定了大小包装规格,对储备盐的适用场景、质量标准表述更加精准。
二是规范承储企业准入管理。新增了承储企业硬性准入条件,明确资质、仓储、区位、信用、财政资金门槛等要求,承储企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补充了违规退出、任务移交机制,管理闭环更加完整。
三是优化动用审批流程。新增紧急动用规则,明确紧急情况下经市工信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应急调用,调用比例不超50%,事后补报书面手续,兼顾应急时效与程序规范;同时细化了不得动用、挪用储备的负面行为清单。
四是完善管理体系与权责。进一步厘清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三方权责,把承储协议、违约责任、日常挂牌分区管理、台账标识等刚性要求单独列明。
五是更新政策依据与有效期。上位依据新增鲁工信消〔2026〕105号省级办法,废止原办法,新版有效期调整为2026年11月4日至2029年11月3日,政策周期更长、稳定性更强。
四、新旧政策衔接过渡说明
原办法到期失效,自新版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部按照新版规定开展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存量在库储备食盐、正在履行的承储协议实行平稳过渡;已入库库存符合新版品类、质量要求的,可继续纳入储备台账管理,按新版轮换要求执行;已中标承储主体承储工作正常开展,待现有招标周期届满后,严格按照新版办法要求,通过竞争性方式重新遴选承储企业,各项业务逐步对标新规,保障食盐储备工作连续稳定。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电话:0632-3314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