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注册时间需在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2.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申报项目。3.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4. 项目负责人申请和在研的同一国别的人员交流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5. 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