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以及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的核心研究组织任务。
3. 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各参与单位均应承担实质性攻关任务。
4. 项目负责人应来自项目牵头单位,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组织实施,非牵头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供聘用协议、原单位同意函及本人投入时间承诺函。
5.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6. 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有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验收的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 有项目逾期一年未验收或当年度已申报2项
- 有在研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未完成验收
- 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
- 项目主要内容已获省科技计划立项
- 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 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