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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吉安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图片解读】《吉安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申请、配售、回购、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销售价格及回购方式,实施封闭管理,面向市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工薪收入群体是指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以工资为主要或者唯一收入来源的群体,包括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经开区、庐陵新区。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国资、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建立健全投诉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筹集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以需定量、稳慎推进。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需求,合理布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编制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筹建计划。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筹集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选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辖区内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平台,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保障房公司可以依法成立项目子公司,承接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业务。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筹集以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为主,由保障房公司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具体收购价格报区政府(管委会)确定;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集中建设,或者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等方式补充房源。

   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建设投入不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经营性配套设施不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产权归保障房公司所有,其经营收益可以用于补贴保障房公司运营管理成本;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以实用经济型的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户型面积比例根据项目区位、价格、需求设定,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保障房公司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轮候第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具体配售对象应当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申请,已成年单身子女可以单独进行申请)。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主申请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含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下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提交自愿腾退承诺书的家庭除外);

(二)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政策,并办理了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业务的;

(三)主申请人已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共同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正在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市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记录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已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保障房,但有意愿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须在提交购买申请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自愿腾退承诺书,承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房。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配售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

(二)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共同购房人(主购买人及其配偶除外),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线上线下常态化受理机制。申请人可以线上通过吉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或者线下通过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审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通过审核后挂网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取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将其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管理。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未通过审核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公示或者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核。

   第二十一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需求,拟定配售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配售方案公布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放弃购买资格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依序排在末位申请家庭之后;放弃购买资格累计达到两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具体房源配售定价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拟定,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纳入配售方案一并公布。

集中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当按照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预签约制度,对提出意向购买家庭,应当组织公开认购活动,签订认购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现售(预售)房屋基本情况;

(二)配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三)预交付时间;

(四)双方违约责任;

(五)协议解除机制。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认购家庭数量确定筹集规模。认购家庭数量未达到筹集方案拟筹集房源数量时,应当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重新确定筹集的房源数量,再启动筹集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销售条件后,保障房公司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与认购家庭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第二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者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应当载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第二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由保障房公司按照规定回购,具体流程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一)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房屋折旧、损耗、存款利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房屋折旧和损耗率按照每年3%确定;存款利率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使用年限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若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计算公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1-n×3%)+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n]。其中:n=已经使用年限,小于等于70。

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小于零时,由购买人自行决定是否退出,且回购价格按零计算。

(二)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

(三)已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因长期闲置、工作变动、重大疾病等原因,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主动退出家庭的共同申请人2年后可以继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动退出家庭的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已入住后主动退出,提出回购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满10年;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同意退出;

(三)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

(四)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保障房公司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具体腾退要求和腾退程序由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承购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办理退房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公司按照规定予以回购。逾期未腾退的,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退出(回购)后的房源原则上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再次出售价格按回购价格加不超过5%的利润计算。因退出(回购)后房源竣工交付年限超过15年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以按规定转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根据实际住房需求,另行购买改善型商品住房,并继续持有已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租赁等权益,但不得用于资产抵押和担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继承后的房屋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续适用本管理办法;也可以由保障房公司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且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为共同申请人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自取消其申购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按揭抵押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市其他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