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现面向第四批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已纳入长春市第四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

(二)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长春市内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项目须于2023年12月29日(含)起至2025年6月下旬实施完工并完成专项审计,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项目验收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且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项目完工后已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水平,且通过评测验收与专项审计的第四批改造实施企业;

(四)在长春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支持标准

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按核定改造投入比例的50%,奖补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试点企业提交申请。试点企业提交《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及《长春市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至所属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二)县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汇总各试点企业申报书及整理《XX区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3)正式行文到市工信局。

(三)项目验收评审。市工信局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书材料,并对项目情况、申报手续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申报资金拨付。市工信局经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试点企业予以资金拨付。

四、其他要求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试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分别为:

(一)试点企业任务

向试点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纸质版一式五份(其中,企业自留一份盖章纸质版)及《长春市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同时将附件1及附件2电子版材料(可编辑版Word和盖章扫描件Pdf)于2025年7月17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邮件标题为第四批+试点企业名称+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含汇总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需主要做两项工作:

一是试点企业报送的纸质版《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五份和《长春市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两份,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自留一份存档,剩余材料于2025年7月21日17:00前报市工信局信软处。

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XX区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3)进行汇总并打印加盖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将汇总表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于2025年7月21日17:00前同步报送到市工信局信软处。

 

邮箱:ccsdgz@163.com

联系人:邵哲恒、曹越

联系方式:0431-88777387

 

附件:1.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

 2.长春市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3.XX区第四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