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化工行业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化工中试项目落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应用,助力乐山千亿绿色化工产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4〕181号)、国家标准《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关于“优化中试项目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化工中试项目安评、环评适度包容性审批”的要求、四川省科技、经信、应急、生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试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及中试人才激励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科法〔2025〕10号)、四川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运营管理。发改、经信、环保、应急、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强化中试验证过程中的协同监管,严控安全、环保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以下简称“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研究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中试和验证性生产厂房(场地)、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检测中心)、公用工程(水、电、气、汽、供冷等)及安全、消防、环保集中处理等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装置、公用工程(水、电、气、汽、供冷等)、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中试项目包括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和化工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中试项目两类。

第四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除《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川经信规〔2024〕4号文第四条规定之外的类别)应当布局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鼓励化工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中试基地,围绕符合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安全可控、绿色环保、市场前景广阔的中试项目,促进中试项目快速产业化落地。

第五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第二章中试基地管理

第六条 鼓励建设集中试、检验、测试等功能为一体的中试基地,为化工行业建设中试项目、开展化工中试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符合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不得引入已纳入化工园区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化工中试基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九条 中试基地建设(不含中试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条 中试基地总平面布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中试基地应按照《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的要求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并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中试基地运营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化工、安全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背景,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中试基地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管理标准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并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检测中心)、仓储、公用工程及安全、消防、环保集中处理等配套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依托于所在化工园区或园区企业现有配套设施。

中试基地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运行,并应符合安全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基地。中试基地出入口、中试厂房出入口、主要通道、使用或存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贵重物品的房间等重要区域要设置安防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参照国家现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对中试基地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未整改完成不得继续开展中试,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运营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的工艺、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中试装置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禁止类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 鼓励中试项目采用微量集成工艺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降低工艺过程风险等级。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的基础上,经行业专家充分论证通过,鼓励化工园区内企业利用自身富余资源和独立的闲置装置开展化工中试;鼓励采用柔性化装置设计、建设,为开展同类型中试创造条件;鼓励中试项目装置和设备重复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中试项目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及运营管理。中试项目可布局在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内,也可布局在化工园区既有化工企业现有厂区内。在中试基地外企业厂区内只能建设本企业的中试项目。中试项目建设及运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拟入驻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向中试基地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由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营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投资主管部门办理中试项目立项备案手续。中试项目需开展入园决策咨询,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并出具同意意见。

(二)环评。

1.中试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其中化工中试项目按名录第44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中试项目按名录第47项“医药制造业”,其他中试项目按名录第98项“研究和试验发展”开展环评。

2.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环评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中试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及中试人才激励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科法〔2025〕10号)中明确的豁免、优化、简化相关政策执行。相关支持政策如下。

(1)豁免部分中试项目环评办理

一是针对不产生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中试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二是在已履行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合规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2)优化中试项目环评办理

一是在已履行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合规园区内,中试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二是对新能源研发、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研发等环境影响风险小的中试项目,探索实行环评承诺备案制,即: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环保书面承诺,并报送备案材料;同时,主管部门强化中试项目运营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事中监督检查及事后评估评价。

(3)简化中试项目环评办理

一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的,规划期内其入园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环评实施简化管理。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规划环评监测数据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简化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二是市生态环境局为规划中试基地项目预留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于入驻中试基地的新中试项目,在环评审批中豁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环评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台账。

三是位于同一产业园区或中试基地内集中布局的中试项目,支持产业园区、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共同编制一份环评文件,在明确相应建设单位责任基础上实施“打捆”审批。同一运营单位的多个中试项目可编制一份环评文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审批。

3.乐山市进一步拓展“打捆”审批范围,同一中试基地不同运营单位中试项目的“打捆”审批,探索实施同一产业园区同一类型项目的“打捆”审批。

4.依法取得中试项目环评批复的单位,后续中试项目利用原有设施设备中试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环保专家开展论证,属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另行开展环评后重新报批;不属于重大变动、不突破原环评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不另行开展环评,将论证报告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三)安全评价。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由中试项目运营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由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送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及园区管委会安全部门备查。

(四)其他事项。中试项目需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化工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对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营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备案。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投资主管部门办理中试项目立项备案手续。中试项目需开展入园决策咨询,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并出具同意意见

(二)环评。

化工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三)安全评价。化工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中试项目由中试项目运营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由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送园区管委会安全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中试项目需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总平面布置应当根据中试项目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现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化工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预评价之前开展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一)属于精细化工反应的,可以参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GB/T42300-2022)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

(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经评估存在爆炸危险性的,还应设置防爆墙等硬隔离措施。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中试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无需在中试阶段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中试成功后形成中试总结报告,作为《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试项目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静电等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方案编制。编制中试试运行方案、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批后实施。

(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批后实施。

(三)应急管理。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并组织应急演练。

(四)教育培训。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排污许可。中试项目在排放污染物前按所属行业类别依法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中试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查,环评时同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全程跟踪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成即取证。

(六)运行前审查。

1.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联合中试项目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对中试试运行方案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现场运行条件审查结果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2.化工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运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中试试运行方案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现场运行条件审查结果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中试试运行方案进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如涉及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

第三十条 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

第三十一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标明“中试产品”,并明确产品质量指标。中试产品可定向提供给相关使用方进行试用或用于产品性能测试。

第三十二条 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应提前3个月向园区管委会报备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中试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或停止运行,应当及时做好设备和管线清洗、物料处置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确保不发生次生危害,并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运行期满或停止运行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对中试设施予以封存停用,如需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园区管委会。

(二)化工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中试项目,利用原有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试验或生产的,应当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试项目成功后,在符合国家和我市化工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中试成果优先在我市范围内转化。

第五章中试人才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畅通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各类技术人才职称晋升通道,支持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能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属地参评研究、工程等系列职称或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结构管理的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优先推荐中试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各级各类职称。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成果发明人团队利用中试项目开展放大、熟化等工作,可申请不超过中试项目总费用20%的四川省科技创新券补助。

第三十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到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兼职取酬,工作业绩一并作为原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三十九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制修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