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绵阳市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市监发〔2022〕138号)自2023年1月1日颁布,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至10月1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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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1
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省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部署,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年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等工作。
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仅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审核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二)对通过专利快速预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专利转化实施后,给予每件2000元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已转化实施且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按照年度净增长量给予专利权人每件2000元的资助,同一专利权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对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1000元的资助,同一专利权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五)对首次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每件产品1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企业通过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的方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获得专利技术,并用于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产值的,给予企业许可费、转让费10%的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七)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专利导航、专利数据和信息开发利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等项目,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八)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主体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九)对运用地理标志且年度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人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对运用地理标志且年度产品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不足500万元,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人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每个地理标志运用人仅限资助一次。
(十)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对其按照年度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40%给予贴息资助。其中质押物包含发明专利的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质押物不包含发明专利的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对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保险、专利执行保险、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等保险的企业,对其按照购买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同一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活动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企业,对其按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的2%,给予同一产品(由多个企业联合发行的,按企业实际融资比例共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资助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认证的企业,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认证的高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认证的科研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资助。
(三)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二级及以上证书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一级证书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对新获批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主动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或经行政机关处理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的,给予每件案件代理费50%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维权有判决胜诉,或和解成功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资助
(一)经国、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网点)运营机构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新办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扶持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对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5000元、10000元的资助,同一个人同一职称等级只给予一次资助。
(四)对在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首次取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师给予每人10000元的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给予一次资助。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集中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照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程序为免申即享,由各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获批文件推荐,经审查复核后资助。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初审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每年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汇总后,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年度专项资金需求预算时,应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在批复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同步批复。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要求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用途等方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取消、调整、整合或继续执行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进行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财政局印发的《绵阳市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市监发〔2022〕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说明
现行《绵阳市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市监发〔2022〕138号)自2023年1月1日颁布,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企业实际需要,需对该办法进行科学修订,优化资金使用机制,强化绩效管理,为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过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省相关政策,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在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对办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24条,对比原办法,主要是对比国、省最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名称确立为“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是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仅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三是第二章《机构职责》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与原办法保持一致。
四是第三章《范围与标准》中,结合国省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细化资助标准。
五是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中,明确了主体申报程序和审批流程,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免申即享”资助条款。
六是第五章至第七章中,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问责机制,与原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