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持续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去库存,我局起草了《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售(租)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按下述渠道进行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个人意见应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组织或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46号506室,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科收,邮编:542899。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zzjj2@gxj.gxhz.gov.cn工作电子邮箱。

三、在线提交的方式(征集意见期间,可在本页底部留言)。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

五、未尽事宜,请与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科联系,联系电话:0774-5139768。

附件: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售(租)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售(租)管理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去库存,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商品房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住宅和商业。本通知所指车位为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车库,以下统称“车位”。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出售(租),适用本通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车位预售许可证或现售销售证明的,应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办理车位预售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车位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出售(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公示公告栏等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向本项目商品房买受人公示公告车位类型、位置、面积、价格、出售(租)情况等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可向本项目商品房买受人出售(租)车位。车位买卖合同应当注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四、车位出售(租)应当优先满足本项目业主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下列程序组织车位出售(租),出售车位的应进行车位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一)未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商品房处于未竣工验收备案状态的,按以下程序出售:

1.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规划数量与商品房套数配置比例小于等于1:1的,每套已购商品房限购一个车位;

2.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规划数量与商品房套数配置比例大于1:1的,预留未售商品房套数对应数量车位后,剩余未售车位可向已购房业主出售,每套已购商品房至多可购买两个车位。

(二)已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商品房处于已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按以下程序出售(租):

1.商品房交付未满一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首先预留未售商品房套数对应数量的车位,供后续购房业主购买或租赁,并将剩余未出售(租)车位的拟对外处置计划向本项目业主公示不少于3个月,该计划中应包含预留和拟对外处置车位类型、位置、面积、价格等信息,公示期间内,本项目业主可优先购买、租赁拟对外处置计划内的车位,满足业主的需求。如项目存在未竣工验收备案楼栋,须同时预留未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对应数量的车位供后续购房业主购买、租赁。公示期满后,拟对外处置计划中本项目业主仍未购买、租赁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社会公开处置。

2.商品房交付已满一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未售车位的拟对外处置计划向本项目业主公示不少于3个月,该计划中应包含预留和拟对外处置车位类型、位置、面积、价格等信息,公示期间内,本项目业主可优先购买、租赁拟对外处置计划内的车位,满足业主的需求。如项目存在未竣工验收楼栋,须预留未竣工验收商品房对应数量的车位供后续购房业主购买、租赁。公示期满后,拟对外处置计划中本项目业主仍未购买、租赁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社会公开处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社会公开处置的车位,须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档,对应预留车位进入锁定状态(暂无法办理网签、备案),预留车位仅向对应的未售商品房、未通过竣工验收楼栋商品房业主出售(租)。

六、本《通知》自2025年9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截止前提出申请并受理的工作业务,适用本通知。试行过程中如有调整的,将另行印发通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