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4〕34号)文件精神,更好地组织实施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对《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28日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4〕34号)文件精神,更好地组织实施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是由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年度科技计划,面向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性、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设置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类型项目。根据需要,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在年度计划指南中予以明确。
(一)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重点突破“卡脖子”技术和核心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替代,助力重点产业和产业链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二)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项目。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链重大需求,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赋能“9+N”产业集聚培育和重点产业链发展壮大,助力全市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研发项目。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重点行业、产业和社会民生的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校地融合发展,深化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实现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或省市联动等方式立项,统筹运用事前补助、分期补助、后补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二)编制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绩效评价、验收、调整、撤销或终止;
(四)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五)选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六)建立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项目信息公开;
(七)完善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六条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以及中央、省驻烟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区域、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审核、签署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开展项目执行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建议等重大事项;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财政经费专款专用;
(五)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绩效评价、验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由市科技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具备条件时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提供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服务;
(三)提供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服务;
(四)项目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包括项目资料归档,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项目下达、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第十条 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链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划,编制发布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各类别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研究方向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由市科技局结合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方向和领域提出。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报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烟台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满足项目需要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公示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选用异地专家,并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评审方式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的特点,制定现场考察工作方案,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能力、项目负责人及团队科研能力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配置建议,按程序下达立项文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文件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紧急或事关市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连续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和立项过程中的异议,根据异议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议,并及时公开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和管理
第十八条 事前补助、分期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执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所获市级财政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上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其他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无法实施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包括审核过程、建议意见及退回资金额度等;市科技局对项目主管部门处理意见进行复审,做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决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处理决定,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退回市财政资金。
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原因已注销的、无法正常运营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工作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行文,说明相关情况,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第二十八条 验收评价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标准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要求,组织验收评价材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后,自行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验收评价,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应成立验收评价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数量一般为5名或7名,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验收评价专家如与被评价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验收评价专家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结论。
(一)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重大应用价值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所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度不低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75%,产出较大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较高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三)项目在验收评价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验收结论为结题。
1.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但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不符合优秀或良好情形,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四)项目在验收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项目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3.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验收评价材料的;
4.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5.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过程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6.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验收评价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按计划拨付全部结转经费,结余资金留归原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不再拨付剩余结转经费,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同时,对项目不通过验收的,根据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执行情况,对相关责任主体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验收评价工作结束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送市科技局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进行跟踪调查,并对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总结和宣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全过程监督机制,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资金配置以及专家选用、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在其中的重要工作环节,由纪检或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的;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的;
(三)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参与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原《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烟科〔2024〕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