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进一步落实市、区决策部署,支撑全区战略布局,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以场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门头沟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2025年10月22日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各相关单位据此执行。

附件:门头沟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

门头沟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进一步落实市、区决策部署,支撑全区战略布局,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以场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特设立门头沟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项目,系指以人工智能为核心技术,旨在赋能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领域,实现提质、降本、增效目标的人工智能场景应用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服务本区“三大产业”跃升发展、服务政府治理效能提升、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三个核心导向。优先支持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项目;优先遴选可撬动社会资本协同投入的标杆项目;优先扶持具有复制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化应用效应的引领项目。

第四条  对已获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且在核心服务领域、关键实施内容、主要建设目标等方面存在功能交叉重复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分为场景建设项目和场景创新项目两种申报形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通过两种形式重复申报,申报材料以区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一)场景建设项目

区经信局分批征集并审定区属单位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需求,统一发布场景榜单。有意向符合本办法支持项目的各场景负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信局提交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每个单位和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场景创新项目

具备创新人工智能应用、有场景推广需求且对本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企业,可对接区内场景负责单位,经场景负责单位同意后,出具合作确认函。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将合作确认函与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区经信局评审,单个项目区政府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其中,场景建设项目全额从引导资金列支;场景创新项目引导资金支持70%(上限50万元),剩余资金由企业自行配套。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区经信局建立专家委员会和引导资金池项目库,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评审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技术指标、推广前景等,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具备评审条件的拟支持项目开展预算评审。

第八条  区经信局将初步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评审意见由区经信局反馈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九条  拟开展建设的申报单位需根据专家意见编制项目任务书报区经信局,双方签订任务书,确定项目申报单位为承担单位,明确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支出时间。

第十条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将按照资金支付时序适时保障资金,项目验收前累计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70%,剩余资金待验收通过后拨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方案编制费、专家评审费、预算评审费、运维费等相关费用从引导资金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监督引导资金使用,其中区经信局负责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承担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引导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区经信局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三年内不再受理本引导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完备性、规范性、功能性能安全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后,区经信局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拨付剩余资金,验收材料须在区经信局留档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向区经信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明确验收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报区经信局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若整改后再次验收仍未通过,区经信局将终止该项目,同时将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三年内不再受理本引导资金的申请。区经信局按相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项目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方案变更或资金变更的,视为调整后新项目重新予以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及本区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