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
现将《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然科学类)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5日
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然科学类)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大对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活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要求、具备开展科研活动的条件和能力、有稳定的人才队伍,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信息与战略规划研究等的自治区本级(自然科学类)公益性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自主选题研究。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围绕职能定位、学科发展方向、实现前瞻布局与行业发展规划目标,在重点产业领域及所属行业,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项目;
(二)支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研发能力的优秀团队和45周岁(含)以下青年科研人才,开展对本学科、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
(三)支持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白名单”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科研条件改善。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中要做到:
(一)稳定支持。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推动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科研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院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
(三)动态调整。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科研院所规模、学科特点、公益属性等,结合自治区财力情况、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情况、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等因素,对支持单位和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四)自主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职能定位、学科发展规划等,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科研院所加强自主管理,强化绩效导向,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制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并指导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活动,对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和立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组织科研院所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科研院所实际情况和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等,核定各科研院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按程序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七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对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科研院所报送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审核指导。协助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科研院所主要职责:切实履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真实、准确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配合自治区科技厅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建立与有组织科研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程序公平公正立项,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制度规范使用资金;加强绩效管理,配合自治区科技厅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切实履行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科研院所报送本单位人员、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科研项目等基本情况,提出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科研院所实际情况和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等,核定各科研院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科研院所研发人员情况、科研基础条件等因素,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研发(R&D)人员数量(20%):该指标为科研院所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人员数量,由科研院所依据最新科技统计调查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二)青年科研人员数量(50%):该指标为科研院所研发(R&D)人员中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数量,由科研院所依据最新科技统计调查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三)科研平台数量(15%):该指标为科研院所拥有的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白名单”内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由科研院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复建设文件等提供相关数据。
(四)科研项目数量(15%):该指标为科研院所近3年承担的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数量,由科研院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计算公式为:
分配金额=Σ(当年预算安排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各分配因素权重×各分配因素占比)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根据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要求、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及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设置项目类型,建立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按照竞争择优、科学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项目遴选和立项,自主安排使用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院所确定立项项目后,正式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主管部门备案。经科研院所立项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可标识为“XXX年度自治区本级科研院所(自然科学类)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报自治区科技厅、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安排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根据任务类别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基础研究、人才团队和科技信息与战略规划研究类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前沿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类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自行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基础研究、人才团队和战略规划研究类项目资金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和使用,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类项目资金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自行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科研院所人员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科研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投资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等,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主管部门、科研院所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编制,以科研成果为导向,强化科研经费的绩效目标约束引导作用。按照“谁使用、谁自评”的原则,科研院所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价,汇总分析自评价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适时组织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负责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科研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相关科研人员,视情况轻重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申请、承担、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等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第二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虚报、挪用、套取、转移、冒领、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