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7日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项目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建成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管护,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保障在设计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长效利用的原则,健全完善“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管护相结合”的工程设施管护机制,按照“省级政府负总责、设区市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属地管理、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的总体要求,完善管护制度,筹措管护资金,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建好、管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政策落实、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细化管护措施,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组织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二章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以及建成的其他工程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块平整,田中无石块、砖头等硬物,田埂(坎)完好,耕作层厚度适宜,土壤肥力良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泵站、机井、水陂、塘坝等水源工程设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管道、沟渠及其附属工程无损毁或淤堵淤塞,灌排畅通。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路、下田板(涵)、路沿路肩等设施完好,无塌陷破损,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设施完好,能正常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强弱电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工程标识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第三章管护主体
第六条管护主体是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一般为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同时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一般为受益组织或个人。鼓励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质量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县级政府要对公共设施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等工作;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参与日常管护积极性,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田间地头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运营管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前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管护相关工作列入项目设计内容。未建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包含工程设施编号、数量、规格参数、位置信息、价值等在内的资产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受付主体,应承担资产保全责任,负责制定村级管护制度,落实日常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协议,落实日常管护,建立管护台账。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管护主体、责任、资金、内容、标准、期限等。受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设施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监督。
第十一条 日常管护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等,及时发现并解决沟渠淤堵淤塞、工程轻微损坏等问题,发现工程损毁较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自行处置的,及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专项管护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集中开展,每年至少1次,结合冬修冬种、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发动乡镇、村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检修,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引入保险机构、社会化服务等管护模式。针对泵站、电力设施、水闸、水陂等技术性较强的设备设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落实专业化维护。
第十四条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设施损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施工单位修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设备使用不当、机械作业不规范、超负荷运行、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管护资金
第十五条各地应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
(一)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管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稳定。
(二)项目资金计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从地方建设投入资金中提取管护经费。
(三)其他渠道补充。鼓励各地引导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筹资,以及从工程设施经营收益、社会捐赠资金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管护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省级抽查、日常监督、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内容,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监督,督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督,及时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对出现严重管护不到位问题的,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探索信息化、智能化赋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依托现有平台,实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量、空间位置、运行现状、管护情况等信息化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管护效能。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问题发现、及时处置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巡查发现、媒体监督等各类渠道反映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