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潍坊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企业中心和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企业中心和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驿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挥辖区龙头骨干企业作用,推动企业质量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和质量信息监测预警,强化质量监管,促进质量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企业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和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驿站(以下简称“服务驿站”)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组织全市企业中心和服务驿站设立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做好本辖区企业动员部署、申报材料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设立企业中心或服务驿站:

1.企业依法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申报企业中心的,应是全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服务驿站的,应是所在产业链的龙头骨干企业或核心配套企业。

3.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检验检测设备能够满足本企业主要原材料或零配件进厂检测、生产过程检测及成品出厂检测需求,且具备共享质量基础设施的能力。申报企业中心的,应具有省级以上质检、计量中心或其它技术创新平台,具备本行业共性技术攻关能力。

4.企业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质量在各级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局申请设立企业中心或服务驿站(见附件1),县级局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后,在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企业中心或服务驿站。

第六条 企业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质量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加强标准研制,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质量升级的瓶颈问题;

2.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共享检验检测、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设施;

3.收集本行业领域质量提升问题和质量基础设施需求,反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收集上报本行业领域产品缺陷等质量风险信息;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其它质量基础设施方面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服务驿站履行以下职责:

1.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共享检验检测、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设施;

2.收集本行业领域质量提升问题和质量基础设施需求,反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收集上报本行业领域产品缺陷等质量风险信息;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其它质量基础设施方面的调查研究。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中心或服务驿站所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帮扶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有关规定,指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质量、标准奖励或品牌荣誉等。

第九条 已确认为企业中心或服务驿站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出:

1.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

2.企业经营困难,不再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

3.企业在各级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且整改仍不合格的,或三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4.其它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企业收集获取的本行业领域质量共性问题或产品质量风险信息,随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履行企业中心或服务驿站职责情况(见附件2),每年度11月30日前,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局报告。

各县级局接到企业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企业中心和服务驿站设立管理过程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漏或侵犯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月12日。

 

附件:1.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企业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驿站)申报表

      2.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企业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驿站)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