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政发〔2024〕1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政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是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条件

第三条 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奖励 

(一)应具备条件

申请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奖励的,应已取得相应获奖证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中国外观设计奖获奖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条中国商标金奖奖励 

(一)应具备条件

该商标已获得中国商标金奖。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3.中国商标金奖获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应是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年限不超过6年,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3.项目已开始实施。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书》;

2.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

4.专利授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5.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6.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贴息的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材料;

4.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5.还贷付息票据证明;

6.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绩效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七条支持参加专利保险 

(一)应具备的条件

投保的专利必须是授权、有效专利,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专利保险保单、保险条款及保费缴纳票据;

4.专利权属证明;

5.专利保险项目的绩效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一)应具备的条件

1.联盟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其中通州区联盟成员占30%以上;

2.联盟已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并取得了成效。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申请书》;

2.联盟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

3.理事长单位营业执照;

4.联盟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规则、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5.联盟成员组成情况表及简介;

6.联盟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证明材料;

7.开展上述工作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支持企业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 

(一)应具备的条件

已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项目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3.企业和服务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4.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报告文本以及费用支出凭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奖励 

(一)应具备的条件

已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证券成功发行、发行规模和发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为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购买相应保证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资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所服务的企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资助申请表》;

2.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所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3.专利保险保单、保险条款及保费缴纳票据。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一)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单位应已取得相应证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提供相应的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已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相应证书;

4.认证费缴纳票据。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至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书》;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3.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纳税、投入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人员、花名册与资金情况等);区内知识产权代理量和服务量等情况;自主开展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活动情况及成效等;本年度已完成知识产权服务情况及成效(含知识产权托管、咨询、宣传、培训、信息分析以及帮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利预警分析等);其他特色工作;

4.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一)应具备的条件

已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胜诉(法院终审)。 

(二)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申请书》;

2.提供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证明;

4.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相关材料;

5.法院出具的终审法律文书、案件相关维权费用凭证(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和司法鉴定费)。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三章受理与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与评审的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评审。资质认定类项目不进行评审,由管理部门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需设立评审小组,对项目逐一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申报项目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会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五)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8日施行的《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京通市监发〔2021〕23号)同时废止。